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2015〕42号
颁布日期:2015-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铜陵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政府债务指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或有债务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清责任、区别对待,总量控制,防范风险”原则,坚持“借、用、还、管”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包含政府性债务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及偿还计划。

第五条县区政府(含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及市政府各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承担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从严审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分配、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融资管理,协调推动融资计划的实施,拓宽融资渠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考核管理,下达政府融资计划,推动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中长期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可支配财力、政府性债务收支及风险状况等因素,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筛选,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项目投资计划,报同级政府审定。

列入年度政府性债务投资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急需建设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具备开工条件。

第八条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结合年度政府性债务项目投资计划、偿债计划的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政府融资计划建议,报同级政府审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融资计划、债务偿还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薪酬考核内容。

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金融机构,推动融资计划的完成。

融资平台应根据年度融资计划,通过在建项目融资、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举借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通过省级代为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作为一般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作为专项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十条在建项目融资管理。

(一)对于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融资平台按照银行贷款等原渠道融资。

(二)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三)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如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各级政府、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四)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PPP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PPP模式。

(五)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不宜转为PPP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第十一条新增项目融资管理。

(一)新增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确需举借债务的,优先通过PPP模式解决。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投资公司经政府批准可作为PPP模式运作平台,代表政府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PPP项目投资者或运作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

(二)政府债券依照法律法规在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代为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三)新增棚户区改造等重大项目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筹措资金。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确需举借或有债务,应事先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政府同意,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不得随意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依法确需政府或其部门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PPP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主要审核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情况、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各债务主体应根据年度政府性债务到期情况,编制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积极筹集偿债资金,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区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县区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按照“增减挂钩”原则,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第十八条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债务率、逾期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建立债务风险监测体系,监控和评估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

第十九条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方案,加大偿债力度,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县区政府为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主体,债务管理纳入县区班子政绩考核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县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融资平台融资计划完成、债务偿还和风险管理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薪酬考核。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债务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债务数据录入、汇总及统计分析,定期提交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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