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5〕13号
颁布日期:2015-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提高到479元/人·月。

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等工作,准确认定保障对象,真正做到“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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