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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5〕1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提高到479元/人·月。
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等工作,准确认定保障对象,真正做到“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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