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办〔201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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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市经信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1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并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处于先进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
(四)企业技术创新体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五)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当年不低于1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0人;近2年内开发国内领先的省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1个;按行业系数折算后,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可不受此条限制)
(六)企业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七)企业2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附件2)、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二)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在规定时间内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按照《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定期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原则上每2年评价1次。
第九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评价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组织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1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因企业变更、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更名的,由企业提出更名申请,附工商登记或更名相关材料报市经信委,经核实无误后同意其更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负责对调整或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以虚假材料申请认定的,取消申请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重新获得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作为推荐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对市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市经信委根据技术创新实际情况,可对《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
3.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铜陵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http://zwgk.tl.gov.cn/web/XxgkNewsHtml/003096562/201505/003096562-201505-00041-214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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