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2013〕83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铜陵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将对全面掌握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保存状态,建立健全国有文物保护体系,促进文物资源的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起到积极作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可全面掌握我市国有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人文信息和保存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为文物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以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市域范围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1949年以前(含1949年),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列入普查范围。

普查登录的内容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

三、普查原则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县为单位、规范登记,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文广新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相关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

五、普查时间和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铜陵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7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

(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市普查领导小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全市普查实施方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市政府分别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编制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建立普查工作网上联络群。加强普查信息交流和业务指导。

(5)开展全市普查业务骨干和普查师资培训。

2.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

(1)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市范围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进行摸底。市博物馆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文物认定专家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进行认定。

(3)文物管理部门对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4)对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并及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用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录入上报。

(5)市普查机构按计划向省文物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3.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

(1)公布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2)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六、普查要求

(一)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按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

(二)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普查数据和资料,由铜陵市文物管理局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普查数据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正式公布。

(四)普查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普查工作结束后,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全市普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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