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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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2013〕7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铜陵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铜发〔2010〕15号)精神,客观、公正地评价服务业发展绩效,推进全市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服务业发展绩效实行分类考核。
(一)第一类,县区政府:铜陵县政府、铜官山区政府、狮子山区政府、郊区政府。
主要考核发展目标和组织推进工作。发展目标包括县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重点服务业企业主营收入增长速度;组织推进工作包括县区建立服务业发展领导机构及工作开展情况、服务业统计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情况、制造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情况。
(二)第二类,重点行业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人行铜陵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建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
主要考核发展目标和工作目标。发展目标包括各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行业增加值核算基础数据增长速度;工作目标包括完成市政府和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任务、统计报表和信息沟通等情况。
(三)第三类,产业服务部门: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投融资办、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
主要考核工作目标和服务水平。包括服务业项目向上争取工作、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外来投资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增长速度、服务业名牌企业和商标培育、服务业融资服务、服务业统计服务,以及完成市政府和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任务、统计报表和信息沟通等情况。
二、评价计分办法
(一)第一类:县区政府
1.量化计分(80分)。对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和服务业重点企业主营收入增长水平实行量化计分。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完成目标值95%以上的按分值的90%计分,完成目标值85%(含)—95%(含)按分值的80%计分,低于目标值85%按分值的60%计分。
2.直接计分(20分)。全年新开工大型服务业投资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不包括房地产业)(10分)、新落户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数(3分)、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2分)、落实上级服务业政策配套资金(2分)、服务业重点企业运行监测(2分)、服务业组织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1分)。
3.创新加分(20分)。结合区域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出台并落实服务业发展一揽子促进政策,促进重点服务业企业增销增效(8分);创新发展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并新引进若干重点服务业企业(6分);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当年分离设立服务业重点企业数(6分)。
4.将量化计分、直接计分和创新加分的分值相加后,得出县区的综合得分。
(二)第二类:重点行业部门
1.量化计分(90分)。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行业增加值核算参数增长速度实行量化计分。行业部门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完成目标值90%以上的按实际完成程度计分,完成目标值85%(含)—90%(含)按分值的80%计分,低于目标值85%按分值的60%计分。
2.直接计分(10分)。全年新增实施“网上直报”的服务业重点企业数(5分);每月了解全省各市同行业核算参数增长情况,上报省直部门数据前与市统计部门沟通,并将上报数据抄送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4分);加强行业统计与分析,按季向市推进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业发展总结(1分)。
3.将量化计分和直接计分的分值相加后,得出重点行业部门的综合得分。
(三)第三类:产业服务部门
1.工作目标计分(80分)。各项目标基本分乘以完成任务的程度加总后,即为本部门工作目标得分。
2.服务水平计分(20分)。对市政府和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没有及时落实的每一项次扣1分;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服务业发展和工作开展情况,少报一次扣1分;对加强服务业统计、明确承担服务业机构和工作人员等基础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迟报服务业统计信息、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对全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获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采纳的每条次加1分。
3.将工作目标计分和服务水平计分的分值相加后,得出产业服务部门的综合得分。
三、评价考核程序
(一)确定目标任务。年初,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目标,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各责任单位细化具体目标任务,按百分制确定每项目标分值,报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实行目标管理。将服务业发展绩效纳入市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评价考核综合得分报送市政府政务督查(目标考核)办公室,并按各责任单位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权数折算后计分。
(三)实施考核奖惩。对第一类考核先进单位(95分以上)分别奖励6万元、完成任务单位(85分以上,含)分别奖励3万元;对第二类考核得分居前5名的先进单位(95分以上)分别奖励3万元(先进单位空缺不递补);对第三类考核得分居前5名的先进单位(95分以上)分别奖励2万元(先进单位空缺不递补)。奖励经费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全市年度服务业增加值考评得分位次在全省较上年退步或未进入全省前八位的,对服务业工作不予奖励;对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政府、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参数增长速度低于全省平均1个百分点以上的行业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四)组织评价考核。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由其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季度对服务业重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次年元月份开展上年度绩效考评。年终考核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目标考核)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考评,根据综合考核得分排序,并结合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在全省考评得分位次,提出奖惩候选名单,经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实施。
四、附则
(一)考核年度内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表彰奖励资格。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服务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11〕42号)终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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