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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2〕3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12〕34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经2012年3月23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提高到355元/人·月。
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的规范化管理,准确核定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科学分类,按标施保,确保应保尽保。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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