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新修改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新《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学习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新《条例》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指导思想,是新时期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计生,推进人口计生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条例》内容,全面把握新《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新《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条例》的具体要求上来。市宣传、人口计生、司法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加强协作,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铜陵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设立专栏专题,广泛宣传新《条例》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人口计生部门宣传阵地和队伍力量,在做好新《条例》宣传品印制和户外社会宣传的同时,广泛开展培训、知识竞赛、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新《条例》的社会知晓率,切实做到家喻户晓。

二、强化政策指导,明确各项计生奖励标准

根据新《条例》精神,我市相关政策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5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市级财政与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2:8比例承担。

(二)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补助,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所需经费,属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市级财政与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2:8比例承担。对事转企再改制和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职工,依照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标准和经费支付按原标准和原支付渠道不变。

(三)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所需经费,属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市级财政与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2:8比例承担。

(四)新《条例》规定的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兼容问题,市农业、卫生、教育、国土资源、科技、民政、司法、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建等部门要拿出具体实施意见,保证优先政策落到实处。

(五)其他奖励优惠政策,按新《条例》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新《条例》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一)健全长效机制。此次《条例》修改幅度大,调整的内容多,特别是完善队伍、独生子女保健费提标、职工退休奖励、优惠政策兼容、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违反计生政策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意见,确保新《条例》规定的相关人、财、物保障到位,特别是要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提标扩面、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等经费追加列入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确保全额兑现。要保障新旧《条例》平稳过渡,对执行新《条例》确定的奖励标准、优惠政策等能公开的必须公开,能张榜公布的必须张榜公布,确保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执行到位。

(二)强化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主要目标,不断强化落实效果。市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有关单位就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人口计生委将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县、区和综治单位人口计生考核的主要内容。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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