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0〕34号
颁布日期:2010-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10〕3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和对外交往中的预防、服务、沟通和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诚信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法治铜陵和幸福铜陵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市公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制度是一项具有预防性功能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行使国家证明权,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市公证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为全市招商引资、大建设大拆违、企业改制、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

提供法律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不再承担有关民事行为的审查义务,公证作为打造诚信政府、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作为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的重要平台,其作用日益显现。为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信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我市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事项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当办理公证,明确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才能生效的事项,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或抵押登记:

1.依法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现场监督及出让合同;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等事项;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分期付款协议;

5.募捐义演、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彩票的开奖、销毁活动等;

6.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拍卖;

7.民政部门办理的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协议;

8.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

9.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10.行政机关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涉及应当公证的事项;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二)为预防纠纷,推进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交易安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就下列事项办理公证:

1.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3.农村四荒的发包、流转;

4.国有企业的租赁、联营、兼并、产股权出售及拍卖;

5.二级房屋市场买卖协议;

6.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公司股权的转让、收购;

7.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财产办理的抵押登记;

8.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及其他权利的质押登记;

9.企业融资、知识产权保护、参与国际投资与贸易。

三、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一)积极营造有利于我市公证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当前,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和全社会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公证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目前我市公证业务中,传统业务仍占很大比重,新型业务发展相对不足,公证业务亟待由传统业务向新型业务拓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公证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督促和引导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积极支持公证机关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同时,要把公证作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指导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企业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注重发挥公证的作用,以推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确认或其他审批手续时,对应当公证而没有公证的,应要求行政相对人办理并提交公证证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要切实增强公证意识,自觉地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应当公证而没有公证并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关心和支持公证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发展,健全公证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严厉查处公证活动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公证执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公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不断强化公证机构内涵建设。公证机构要牢固树立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服务意识和质量第一的理念,落实公证质量管理责任制,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严禁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证信用和违反真实合法原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办证行为。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减免公证费用。要加强自身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办证程序,严格公证文书格式,优化公证队伍结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高的公证队伍,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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