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2〕157号
颁布日期:2012-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违法用地反弹,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充分发挥城镇规划的作用,加强城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供地。严格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权源的审查,做到拟出让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项目建设用地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必须尽快实施征地方案,在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充分发挥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

(三)着力推进和谐征地。要加强征地监管,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过程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逐步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强行征地。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

(一)严格规范供地行为。严格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土地供应原则,禁止设置任何排他性条件或违规提高供地门槛,禁止进行任何有悖公平原则的资格审查。规范供后监管,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杜绝违规出让集体土地。

(二)切实推进净地出让。县、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行净地出让,拟出让宗地必须提前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工作,着力解决好影响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等问题,促进项目尽早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返还或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现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予以修改、撤销和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精神执行,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三、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对原有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全面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大力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耕地补充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完成耕地补充任务。

(二)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土地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研究探索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一)加强用地服务和监管。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力度,主动做好用地的协调和指导,及时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依法合规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面实行土地执法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作用,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坚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用地者的责任,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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