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公安厅文号:闽公综〔2010406号
颁布日期:2010-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建设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公综〔2010406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建设,提高户籍管理水平和窗口服务质量,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省厅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建设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户籍窗口是公安机关与群众联系最广泛、最能直观展示公安机关执法形象的窗口,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评价。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户籍窗口软、硬件建设,着力解决户籍窗口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质量。

二、严格要求,稳步推进。各地要及时将《规范》转发至基层,并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户籍民警深入学习,准确理解、熟练掌握。按照先易后难、节约高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到2012年所有户籍窗口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全省“文明户籍窗口”和“优秀户籍民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开展相应的户籍窗口和户籍民警评优工作,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要定期组织督察、政工、户政(治安)等部门,对基层开展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面对面的指导,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在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省厅将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福建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建设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户籍窗口的文明形象,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及《福建省公安机关办事窗口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籍窗口,是指公安机关承担户籍管理职能的公安行政派出所、公安边防派出所设立的直接面向社会,接待、服务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的专门场所。在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的民警统称“户籍民警”。

第三条户籍窗口建设要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切实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派出所开展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五条户籍窗口应设置于公安派出所内显著位置,独立设立,标志明显。做到标识设置醒目,环境干净、整洁、明亮,物品摆放清楚,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第六条户籍窗口应设为低台敞开式,工作台高度以保证工作人员与申办人平视为准,宽度以方便交接申请材料为准。户籍窗口接待厅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第七条户籍窗口应配备《常住人口登记表》底册档案专用柜、电脑、打印机、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设备、不间断电源及空调、电话和复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配置便民的桌椅、纸张、笔墨、饮用水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印制各类服务指南、办事流程、警民联系卡、预约卡、缺件告知单等材料,并置于醒目位置,供群众取用。

第八条业务工作量大的窗口应在办证厅内设置等候区、排队叫号机和1米线外隔离带,有条件的窗口应设置咨询服务台、电子屏幕墙、电脑触摸屏、优先服务通道。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接待群众制度。在正常工作日,由户籍民警负责户籍窗口接待群众工作,并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非工作日期间,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受理登记群众预约事项,在下一个工作日依照程序优先办理。办事群众人数多、办证业务量大的派出所,可适当延长窗口服务时间或增加工作日。

第十条警务公开制度。户籍窗口应在显著位置公开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示办理业务各类表格填写式样。公布窗口正常上下班时间、办公电话及非工作时间的联系方式。公开《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福建省公安机关办事窗口服务规范》和福建省公安机关单位服务敬告辞及省、市、县公安机关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派出所警务监督台和户籍窗口服务台应公布户籍民警的照片、姓名、职务、警号、联系电话,设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咨询监督电话和窗口服务评价系统。

第十一条特事特办制度。对确实急需办理户口、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事项的群众,应随时给予办理。对前来办事的老、弱、病、残、孕人员,应优先接待办理。根据需要和条件,对孤寡老人、残疾人、有特殊困难群众开展上门服务。

第十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须补充的证明材料,确保群众第二次办成,决不能因户籍窗口原因让群众跑第三趟。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核准制度。公民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等有关事项,由户籍窗口受理核办。户口调查核实材料应内部传递、限时办结。户口事项的核准、审批结果应由户籍窗口统一通知当事人,有条件的,通过短信告知。当事人可凭申办回执联到窗口查询或拨打窗口咨询电话查询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制度。派出所领导要经常监督检查户籍窗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周对窗口办理各项业务情况至少检查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工作讲评。

第十五条安全保密制度。户籍窗口应建立计算机、印章、证件材料、档案等使用、登记、保管制度。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户口核对章、户口注销章、空白户口迁移证件、户籍民警使用的PKI公安数字证书等应由户籍民警统一保管。非户籍民警不得擅自登录计算机系统操作办理户籍业务。户籍民警工作期间离开计算机终端时,应退出户籍业务操作页面。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户籍窗口实行户籍民警负责制,应配备专兼职户籍民警。

第十七条户籍民警上岗前应接受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业务及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业务培训,经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上岗。新录用及从非户政管理部门交流、调入的民警,应按“先进后出”的原则,由原户籍民警带班工作20个工作日后,办理移交手续,正式上岗。户籍民警应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政策,确保有关业务办理、数据录入、信息采集的及时、准确、高效。

第十八条户籍民警要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十九条户籍民警必须做到:

(一)上班期间在岗在位,不得由非户籍民警替岗。不能按时开门或须关闭办事窗口的,应提前在窗口张贴告示。

(二)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统一着装上岗,无特殊原因不准在上班时间着便装,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三)每天做好户籍窗口卫生清扫,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四)接待来访群众应主动热情,举止大方,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五)严格执行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期办结的工作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申请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事项,做到及时、准确、高效。

(六)对群众在意见簿(箱)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处理答复。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映的意见、建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答复处理情况。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及时整理。根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分户立户、注销等项目分类,妥善保管户口登记相关材料。各种证件、证明材料按照办理的年、月、日顺序每月装订后,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各类人口统计年报表一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分类归档。《缴销居民身份证花名册》、《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等簿册要分类归档,长期保存;《户籍证明》存根、各类人口统计月报表短期保存;《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永久保存。户籍档案应分类统一编排并制作封面,写明类型、日期,以便查找。

第二十二条妥善保管。户籍档案要存放于专用档案柜、档案室,当年档案应存放于户籍窗口专用档案柜,历年档案要集中存放于派出所档案室并分类管理。档案柜及档案室应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高温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户籍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规范查阅。户籍档案不得外借,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查阅档案必须登记。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派出所应定期专门听取警务廉政监督员对户籍窗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户籍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进行监督评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文明户籍窗口”和“优秀户籍民警”评选活动。省厅每间隔两年组织一次“文明户籍窗口”和“优秀户籍民警”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六条户籍窗口未按本规范规定执行,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户籍窗口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派出所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户籍窗口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工作时间闲聊、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从事游戏、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工作时间饮酒、吸烟、饮食、翘腿、趴桌子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三)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四)对服务对象的申请、投诉等随意承诺或敷衍塞责。

(五)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争辩,侮辱、谩骂服务对象。

(六)违反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服务费等费用。

(七)接受服务对象请客送礼,向服务对象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钱物。

(八)违法、违规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因故不能正常工作、业务不熟练、群众反映强烈、被多次投诉举报等不宜从事户籍窗口工作的民警,应及时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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