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闽国土资综〔2010〕32号 ---|--- 颁布日期:2010-01-2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闽国土资综〔201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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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32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矿管办)、各地质勘查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30%。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应以现场检查为主,检查时填写的《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含电子文档),应在5日内报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联系电话号码0591-8766573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检查核实。检查核实的结果及时报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含电子文档)。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依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含电子文档),并同时分别向地质勘查活动相应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
三、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加强执业诚信建设,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并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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