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海渔〔2013〕338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十二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9月10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加快我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进程,更好服务于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协调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发展、注重实效,统一标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

应用、管理和信息化资源开发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信息化工作协调小组是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㈠确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思

想、重大举措、发展战略;

㈡审议省海洋与渔业厅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

㈢协调指导解决省海洋与渔业厅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信息化工作协调小组下设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编制省海洋渔业厅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规章制度、技术规定,并监督执行;

㈡负责省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各信息工程项目的衔接;

㈢编制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指导项目实施及系统的推广应用;

㈣对省级各项目的设计及建设方案、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与指导,组织相关技术与信息化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㈤完成信息化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协助信息化办公室开展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㈠具体承办信息化办公室的日常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信息化管理部门下达的信息化工作任务;

㈡在厅信息化办公室的领导下组织编制省级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标准和规章制度;

㈢负责省级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

㈣负责对海洋与渔业信息化项目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㈤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络与系统的安全与运维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能部门、技术保障部门和各系统的责任人员,保障本单位所使用的系统按国家、行业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用和资源开发利用。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要服务海洋与渔业经济的发展,提高海洋与渔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升海洋与渔业行业科学决策分析能力、业务管理运行保障能力、安全应急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九条海洋与渔业信息化的项目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遵循并采用国际和国家标准,并确保建成后信息系统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十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化项目立项应符合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顶层设计的框架内容,项目的立项应遵循如下流程:

㈠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上报下一年度的《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至信息中心。项目建议书必须包含建设目的意义、需求分析、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来源等内容。

㈡信息中心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信息化建设规划与顶层设计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编制省级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情况汇总表提交信息化办公室。

㈢信息化办公室应组织海洋与渔业信息化专家组对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情况汇总表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之后提交信息化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㈣信息中心将经过信息化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的省级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议书送厅计划财务处统筹列入年度资金预算报厅务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列入厅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建设且与省厅信息化项目相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满足与省海洋与渔业数据中心的数据交换与共享要求,并在报立项的同时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信息中心对与省厅信息化有关的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提出指导意见与建议。

第十三条报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立项的信息化项目,须委托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委托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保密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和立项。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严格执行各项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中应充分考虑与国家、省政府以及省厅已建项目系统的数据、设备等信息资源的整合,并且应包含安装布署方案。实施方案应报厅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应就实施方案中项目硬件网络、通讯线路、应用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化标准和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报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保密部门批准的安全保密方案施行。安全与保密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机构设计开发、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的单位为信息化项目的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业主单位必须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业主单位须报信息化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修改变更并实施。

第二十条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省以及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中应列明:项目建设工程的保修维护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业主单位在进行招标前十个工作日向信息化办公室上报招标文件,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招标工作。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原则上业主单位均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系统性能测试与安全测评。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向信息中心提出预验收申请。信息中心组织对项目的软硬件系统、通讯网络、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等标准化规范化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核,对项目是否完成并符合预验收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结果反馈业主单位,同时报送信息化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项目通过预验收后,业主单位组织进行系统的培训与试运行工作,试运行不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主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方能提请正式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通过预验收与试运行整改完毕,系统运行正常稳定后,由业主单位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厅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对项目验收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再提出正式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整改完毕后,业主单位方可支付竣工款项。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信息系统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运行管理体制。对于需业务化运行的信息系统,业主单位应确立业务化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信息系统业务化运行制度,保障业务化运行。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运行维护经费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运行维护资金。厅计划财务处应将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系统网络租用费和软硬件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其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需由厅信息中心提供业务化运行维护技术保障的,由业主单位移交项目相关技术文档,并将每年度核定的软硬件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划拨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业主单位应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之后系统应按照所定等级规定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与国家、省级以及我厅新建系统对接,网络和软硬件等系统需要整合升级改造时,业主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信息中心负责监督海洋与渔业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及时向业主单位反馈意见,并向信息化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厅财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标准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酌情通报,对违反规定的,信息化办公室研究后可提请省厅或有关部门停止其余资金安排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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