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文号:闽海渔〔2011〕455号
颁布日期:2011-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海渔〔2011〕455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83号)精神,结合全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44.1KW以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总结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11年至2014年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将全面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与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渔业船舶达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渔业船舶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明显增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

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在国内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主机功率44.1KW以上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的要求,渔业从业人员、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及等级划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编制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参照《渔船(44.1KW以上)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等级考评。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标准化现场考评分值达到80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

三级:标准化现场考评分值达到700分以上799分以下的。

三、工作目标

㈠2011年底前,修订《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

㈡2012年底前,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184KW以上渔业船舶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㈢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㈣2014年3月底前,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对于新造、从外地购置的渔业船舶必须按达标时限要求参加标准化建设活动。

四、组织领导

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成员:省海洋与渔业厅防灾减灾处处长

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指挥中心主任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船检验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厅安委会办公室),成员由厅防灾减灾处、渔政渔港监督处、应急指挥中心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

五、工作步骤

㈠第一阶段:制定标准(2011年11月底前)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级别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制定《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见附件1)。

㈡第二阶段:宣传培训(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底)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厅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和当地政府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全面部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工作目标和要求,让广大船东船长和渔业从业人员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同时,要做好有关培训工作,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和船东船长了解掌握标准化建设工作流程、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标准化建设活动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㈢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

1.分类函告,限时申报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渔业船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函告所属的所有渔业船舶所有人。填写函告书(详见附件2),限定达标申报时间及达标时限,并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方案、《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等,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每艘渔业船舶所有人,务必做到一船不漏。

函告时间要求如下:2012年6月底前,应对所有渔业船舶进行一次函告;2012年9月底前,对尚未申报达标的渔业船舶进行再次函告;2012年12月底前,对尚未申报达标的渔业船舶进行最后函告。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函告书的申报时限按期进行标准化达标申报。

2.自评申报,等级认定

⑴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为C级、D级或未参加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接到函告后,结合本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依据《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和自评,在自评合格后填写《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自评报告暨申请审核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编制,以下简称《评定审核表》,见附件3),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时间要求如下:

①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C级或未参加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2012年10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30%;2012年12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6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20%;2013年3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10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50%;2013年6月底前,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100%。

②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的渔业船舶:由县级政府挂牌督办,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2012年6月底前在完成整改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达标申报。2012年12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6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20%;2013年3月底前,申报达标比例应达到100%,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50%;2013年6月底前,三级以上达标率应达到100%。

⑵根据《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本着“先衔接、后提升”和“基础达标、三级为主”的原则,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渔业船舶,初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按以下方式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适用条件:申请渔业船舶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中被确认为A级或B级;确认时间在3年之内;级别确认后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初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

认定程序:渔业船舶申请符合“适用条件”的,采取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市、县级部门认定的方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新组织评审。

渔业船舶所有人如实填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认定审核表》,附件4)连同以下申请资料,向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

①捕捞(辅助)许可证、船检证书、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级别评定表复印件;

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认定时限: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B级的渔业船舶,已具备了标准化二级、三级渔业船舶的条件。船舶所有人对应标准化评定标准等级认定申请审核,具体申请时间要求如下:

①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A级的渔业船舶:2012年8月底前,应全部完成等级认定申请审核;2012年12月底前,应全部达到标准化二级标准。

②在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安全级别评定为B级的渔业船舶:2012年12月底前,应全部完成等级认定申请审核;2013年4月底前,应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渔业船舶申请的等级认定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符合“适用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认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适用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持续改进:对于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做好持续改进、创建升级工作,确保在3年内实现升级达标,各项要素符合《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要求。

3.现场考核,公告监督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为C级、D级或未参加级别评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材料后,分期分批组织现场考核确认。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答复考核的时间安排,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确认;申报二级达标的,须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考核,再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确认。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考核。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和撤销情况进行汇总,每月编制《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公告情况表》(见附件5)送同级政府安办,由同级政府安办统一组织公告。有条件的也可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公告时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应明确渔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方便单位或群众反馈,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无异议后,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二级达标的渔业船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达标证书(见附件6);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为三级达标的渔业船舶,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发放达标证书。有异议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申请资料。

对于一时无法达标的渔业船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报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督促、指导渔业船舶进行整改,直至达标。

㈣第四阶段:考核验收(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

省厅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其考核分值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总分的30%)的重要内容,每年考评1次;在标准化建设活动结束后省厅将组织考核验收。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的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证后管理

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渔业船舶应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

㈢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渔业船舶发生死亡事故的,原证书自动失效,必须于6个月内申请重新进行评定。㈣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按本指导意见的公告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申请材料不真实、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不接受评审单位组织的抽查、核查,或抽查、核查不达标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发生死亡事故,经重新评定不达标的;

5.发生死亡事故、经重新评定达标后,在证书有效期内

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的;

6.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7.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条件的;

㈤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渔业船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可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6个月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的,由颁证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整改期满,经专家组或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渔业船舶,应向原颁证单位交回证书。

七、约束措施

对逾期未申请或未达到最低标准等级的渔业船舶:

㈠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对渔业船舶发出停航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由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有关船舶证件,暂缓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㈡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暂缓发放当年度的油价补贴。

八、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是健全渔业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和创新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船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规范安全行为,有效防范事故的迫切需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标准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部署、统筹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要着力强化船东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达标时限、达标等级、工作重心和考核要求,不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㈡明确目标,制定方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措施和步骤,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于12月15日前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厅。

㈢强化指导,稳步推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指导。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要在巩固和改进的基础上,指导渔业船舶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平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渔业船舶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并督促渔业船舶按规定报送标准化自评报告以及申请重新评审定级;对已经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尚未评定等级的,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按有关规定评审定级;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或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和办法开展标准化评审,保证评审质量。

㈣广泛宣传,典型示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渔区、渔港、渔村和渔船,广泛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工作,为开展达标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多渠道地宣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及新颁布的安全标准,让船舶所有人了解掌握标准化建设工作目标、内容、步骤、要求和标准,为扎实推动标准化建设活动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要通过宣贯培训班,组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咨询等方式,深入渔业企业、渔业协会和渔船宣传辅导、答疑解惑,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在标准化创建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

㈤加大投入,务求实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争取资金,将开展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好用于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宣传培训、奖励等工作经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注重持续改进、注重工作实效,要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要鼓励船舶所有人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渔业船舶标准化建设活动年度工作总结,根据工作进度,在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下一年度1月底前分别将标准化创建情况(见附件7)和工作总结报送省厅,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

1.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

2.渔业船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函告书

3.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自评报告暨申请审核表

4.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定申请审核表

5.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公告情况表

6.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证书

7.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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