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文号:闽教高〔2009〕31号
颁布日期:2009-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高〔2009〕3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0]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教职成〔2002〕2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今年五年制高职教育举办院校及专业审核工作,现将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职教育办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办学管理。今后,我省五年制高职教育将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为重点。各有关院校要按照五年制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树立“以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指导思想,明确培养目标,以加强职业技能教育为重点,进一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努力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为了促进各有关高校进一步规范办学秩序,从今年开始,原则上不再新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举办高校和专业种类;除有特殊人才需求外,本科院校和示范性高职院校应逐步减少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专业布点。

二、进一步优化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专业结构。举办院校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精神,按照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优先为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10个紧缺专业领域培养高技能人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三、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办学形式。五年制高职教育的整体教学方案、教学质量控制、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等均由高等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联合举办的五年制高职教育坚持“3+2”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段办学形式,前三年的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后两年的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在高等学校举办。各有关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联办“2+3”五年制高职教育。

四、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职教育前三年纳入中等职业教育的事业统计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管理。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办的五年制高职,采取联合招生的方式,学生录取通知书中应同时加盖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印章。为了有利于做好五年制高职学生的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凡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院校(含自办院校),均应按照我厅《关于报送“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相关材料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3]19号)要求,将五年制高职学生的有关档案材料报我厅职成处校审后,建立学籍档案。

为促进各有关院校认真规范办学工作,我厅今年原则上对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举办院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不作调整。各有关院校在不扩大办学规模和增加专业种类的前提下,如要调整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专业布点或联办学校,由高等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初审后,于今年4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职成处(省属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职成处)。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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