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役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进厦安置和复员干部进厦落户条件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役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进厦安置和复员干部进厦落户条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民政局 | 文号:厦民〔2009〕162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役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进厦安置和复员干部进厦落户条件的通知
厦民〔2009〕162号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进厦安置和复员干部进厦落户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进厦计划安置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安置和复员干部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厦安置或落户,但应在本市民政部门报到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退役义务兵
1.原户籍在厦门市且从本市入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应提供能够证明原户籍是厦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原户籍非厦门市,但服役期间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应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亲家庭的,提供共同生活一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2)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在厦门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业(复员)士官
1.原户籍在厦门市且从本市入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转业(复员)士官应提供能够证明原户籍是厦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原户籍非厦门市的未婚转业(复员)士官,服役期间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婚转业(复员)士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入厦门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亲家庭的,提供共同生活一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2)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4)父母在厦门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户籍非厦门市,配偶婚前在本市生活且具有厦门常住户口,结婚时间满2年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转业(复员)士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配偶在厦门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村(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在本市工作生活证明。
若在部队驻地(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找对象结婚的,其结婚申请表必须经部队军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
(三)复员干部
1.原户籍在厦门市且从本市入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员干部应提供能够证明原户籍是厦门市的相关材料。
2.原户籍非厦门市,配偶已随军,且具有厦门常住户口满2年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员干部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军队复员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在厦门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退役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厦安置或落户。
(一)父母属于购房或购买户口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
(二)配偶属于购房或购买户口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
(三)本人在厦门购买住房的;
(四)转业(复员)士官在部队驻地(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找对象结婚未经部队军级以上政治部批准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