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4〕60号

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码头0#、3#泊位。

二、福州名成渔业码头。

三、厦门海鸿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海鸿石化码头。

四、厦门海澳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海澳石化码头。

五、泉州肖厝港有限责任公司码头4#泊位。

六、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码头莆头作业区1#泊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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