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闽政办〔2011〕24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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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2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
(一)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有关规定。
(二)在县(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三)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的市所辖的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四)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五)福州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市区、实验区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户籍管理制度,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厦门市可根据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二、做好户籍管理与人口计生衔接工作
人口计生、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将限制新生婴儿落户作为推动、落实计生工作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育龄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户口登记机关了解新落户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将其纳入管理与服务范围。建立人口计生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和交流。
三、保障农民落户城镇后原有土地权益
现阶段,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逐步探索建立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城镇住房保障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相衔接的制度。
四、解决未落户城镇人员实际问题
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要采取措施,积极为他们在暂住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居住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需求;抓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各地在中央、省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各地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如随军家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镇购买住房等人员的落户仍执行原有政策;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省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设区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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