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文号:闽司〔2009〕288号
颁布日期:2009-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司〔2009〕28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级政府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单位:

根据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启用;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为确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充分履行职责,现将换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颁(换)发与管理工作是保证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是律师管理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维护正常的律师执业秩序的重要保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新版执业证书的颁(换)发和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地开展。

二、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律师和律师管理干部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执业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律师法》及其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得到切实执行。

三、各地要分别对本地区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全省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以往执业证书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依照《律师法》及其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每一位律师、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执业证书的,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撤消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原执业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依照全国律师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见附件1)和《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见附件2)或《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见附件3),律师个人还应附近期两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标注姓名)。各设区市司法局及省法律援助中心对上述材料认真核实后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上述材料一起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司法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收齐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到省厅办理换取新证手续。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省级政府公职律师,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应依照全国律师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见附件1)和《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见附件2)或《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见附件3),律师个人还应附近期两寸正面免冠蓝底彩照一张(照片背面标注姓名)。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级政府公职律师工作单位、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工作单位对上述材料经核实后填写《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上述材料一起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司法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收齐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到省厅办理换取新证手续。

四、《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和《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或《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的信息采集是依法颁(换)领新版执业证书的基础,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表格中所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核对,保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时、有序、顺利颁(换)发。

五、在执业证书颁(换)发与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教育广大律师管理干部严格依法办事。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在执业证书颁(换)发过程中,各地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对在执业证书颁(换)发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旧版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表》

2、《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3、《旧版换发新版律师工作证登记表》

4、《旧版换发新版律师执业证汇总表》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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