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文号:闽司办〔2012〕31号
颁布日期:2012-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司办〔2012〕3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抓好方案的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2〕94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引导广大律师正确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使广大律师正确认识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空前提高,国际地位大幅提升,实现了由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使广大律师正确认识到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我国成功实现了“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整体上是良好的。

(二)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使广大律师深刻体会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使广大律师切实感受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中国改革发展、繁荣昌盛的唯一正确道路,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三)引导广大律师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使命感。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让广大律师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广泛接触,能够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创造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进一步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活动内容

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发〔2010〕30号和闽委办〔2011〕46号文件精神,引导广大律师全面、准确、深入地了解国情、社情、民情,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判断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方针、任务上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实地考察。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我省律师深入城市乡村、企业社区、文化院团、科研院所等,考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要把开展社会考察活动与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有机融合,以生动实践强化社会考察的效果,以考察激发出的动力和热情推动实践、提升工作。

(二)组织专题报告。在考察的同时,全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听取形势政策专题报告,不定期的举办律师培训班,将当前的形势政策教育列入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正规化、常态化的律师思想政治培训机制,要依托各地网络平台,开发形势政策教育专门课件,将专家学者讲课内容放在网上供全省各地律师学习。各地也要邀请党政机关、教育科研单位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就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文化事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政法核心价值观等做专题报告,引导广大律师关注、了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参与社会实践。近期,省厅下发了《全省律师行业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省厅的部署和要求,以此次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和引导律师为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服务。要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和创新参加社会实践的有效载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扩大法律顾问对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覆盖面,引导广大律师积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

(四)畅谈活动体会。考察学习和社会实践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召开相应的座谈会,请律师畅谈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体会;要在相关的律师网站上开辟律师交流专栏,刊发有关理论和体会文章。各地律师事务所要发挥畅谈体会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律师撰写心得、交流讨论。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更加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信念,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三、实现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阶段效果

通过一系列考察学习社会实践和,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唯一正确道路;深刻认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对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极端重要性,真正做到知国情、明大势,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从而进一步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肩负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神圣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新的工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地要建立社会实践教育活动领导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确保律师全员参与,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二)统筹协调。要正确处理开展社会实践教育和推动律师整体工作的关系,做好结合文章。将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与当前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与开展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和闽委办发〔2011〕46号文件紧密结合,与省厅党委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做到有机衔接、相互促进。

(三)强化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紧扣活动任务、要求和方法步骤,立足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地活动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厅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地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各地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和克服活动走过场,确保各项工作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省厅和省律协将适时召开座谈会,对各地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情况进行交流,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四)总结宣传。各地要重视活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分阶段向省厅和省律协及时报送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进展和取得成效的情况,有关网站要开辟社会实践教育专版,交流介绍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增强全社会对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形成全社会支持律师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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