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文号:闽司办〔2011〕5号
颁布日期:2011-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闽司办〔2011〕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意见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所赋予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责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也不任意扩大或擅自增加权限。

(二)科学合理原则。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划分,既要有利于促进上下协调配合和相互衔接,又要避免职责交叉、重复,特别是要发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系比较紧密、情况熟悉的优势,强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权,体现职权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责权一致原则。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律师管理责任与赋予的职权应当相一致,做到有责也有权,不能只要求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也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职责。

(四)效率原则。着眼于管理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将律师管理的重心下移,管理权限下放,充分实现对律师行业的高效管理和便捷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总的职责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总的职责是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主要包括以下职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及律师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教育、管理律师队伍,组织、指导律师队伍开展教育、实践、评查等主题活动;办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把好律师行业入口;了解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情况,对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指导、办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律师业发展的社会环境;监督指导律师协会等。

三、进一步明确省司法厅律师管理的职责

(一)综合管理方面

1.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省的贯彻执行。

2.制定全省律师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及律师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设区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省律师协会工作。

5.组织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二)执业许可方面

1.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核准及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变更核准,负责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备案,审核注销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办理颁发、补发、换发、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事项。

2.负责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办理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律师执业证事项。

3.负责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在本省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工作。

4.负责对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福建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核准的初审;颁发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机构执业执照,颁发其代表执业证书。

5.负责香港、澳门律师担任本省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工作,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负责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本省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工作,颁发联营许可证。

6.管理全省律师资格档案,依申请办理相关调档事项。

(三)执业监管方面

1.指导全省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管工作。

2.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备案、公告事项。

3.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福建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办理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年度注册事项。

4.办理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年度注册事项。

5.指导、协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案件查处工作,监督设区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6.办理律师工作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7.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

8.建立全省律师业诚信档案,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四)业务指导方面

1.掌握全省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全省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3.了解掌握全省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情况,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进行监督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5.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6.组织开展与境外政府间、与兄弟省市间的律师工作交流与协作。

(五)队伍建设方面

1.掌握全省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指导律师人才培养工作。

2.组织、指导律师队伍开展教育、实践、评查等主题活动。

3.组织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4.指导开展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5.指导律师开展公益活动,推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6.组织开展全省律师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7.负责全省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和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六)其他职责

1.依申请出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年限、执业经历、有无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证明。

2.承办省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进一步明确设区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的职责

(一)综合管理方面

1.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市的贯彻执行。

2.制定全市律师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及律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5.组织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二)执业许可方面

1.受理并审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注销申请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组织形式变更申请,协助办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合伙人变更及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事项。

2.受理并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及执业证书注销申请。

3.受理并审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从事律师执业申请。

4.受理并审查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申请。

5.福州市司法局、厦门市司法局分别负责受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机构设立申请。

6.协助办理相关律师资格档案调档事项。

(三)执业监管方面

1.指导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司法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3.指导、办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省司法厅提出处罚建议。

4.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办理相关调档事项;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5.办理律师工作有关申诉案件。

6.负责市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

7.建立全市律师业诚信档案,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8.福州市司法局、厦门市司法局分别协助做好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福州、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业务指导方面

1.掌握全市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全市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3.了解掌握全市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情况,对市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进行监督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5.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五)队伍建设方面

1.掌握全市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方法,指导律师人才培养工作。

2.组织、指导律师队伍开展教育、实践、评查等主题活动。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4.指导开展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对没有党员的市直律师事务所指派党建工作联络员。

5.指导律师开展公益活动,推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6.组织开展全市律师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7.负责全市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和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六)其他职责

1.依申请出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年限、执业经历、有无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证明。

2.承办上级机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的职责

(一)综合管理方面

1.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强律师工作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3.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4.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联络组工作。

(二)行政许可方面

1.管理所属的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决定其合并、分立和撤销,任免其主任;承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筹建工作。

2.根据设区市司法局的要求,就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或律师执业申请的有关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3.根据设区市司法局的要求,就受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或律师执业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4.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6.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使用情况,对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负责暂扣需要停业的或者收缴需要注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

(三)执业监管方面

1.负责所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2.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3.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内部教育培训、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检查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检查、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和纳税情况;检查、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情况。

5.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6.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或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7.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

8.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设区市律师协会处理。

9.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10.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业务指导方面

1.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业务开展情况,承办律师工作统计、信息、调研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3.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情况,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进行监督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律师业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5.指导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五)队伍建设方面

1.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方法。

2.组织、指导律师队伍开展教育、实践、评查等主题活动。

3.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对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党建工作联络员。

4.指导律师开展公益活动,推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和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六)其他职责

1.依申请协助出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年限、执业经历等情况的证明。

2.承办上级机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司法部、省司法厅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律师管理职责的要求

(一)落实各自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各自职责,树立规范管理理念,认真抓好职责的落实,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出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机关“窗口”建设,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服务、依法办事。

(二)密切上下配合。要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活动、出台的重要规定要及时向上级机关通报,工作情况要及时让上级机关掌握,遇到问题该向上级机关请示的要及时请示;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机关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完善内容科学、程序严谨、配合严密、有效管用的律师管理工作机制体系,增强律师管理实效,建立健全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机关。

(四)加强管理力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拔政治素质良好、法律知识精通、工作作风严谨的同志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特别是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律师管理干部,切实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加大对律师管理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律师管理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严格工作纪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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