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厦门市律师行业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厦门市律师行业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 文号:闽司办〔201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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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厦门市律师行业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县司法局:
重点建设在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制定了《厦门市律师行业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暂行规则》。陈义兴厅长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批示:“很好,可以印发全省借鉴。”现予以转发,供各地参考借鉴。各地要按照今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律师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厦门市律师行业服务
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暂行规则
为深入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跨岛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市司法局、市重点办经协商,决定遴选一批综合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参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对接服务工作。为确保对接服务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有效推动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
(二)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项目业主、参建单位运用法律手段开展依法经营、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三)增进当事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诉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范围
(一)为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推进和建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起草审查各类经济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减少和防范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强化法律审查,充分运用法律协调等项机制,化解各方面矛盾和纠纷,减少法律诉讼;
(三)围绕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融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前期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维护项目业主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合同招投标、履行及项目验收结算等方面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项目业主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风险和信访突出问题等,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开展预测分析论证,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六)重点项目建设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一)组建若干专业化的律师服务团,针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参与对接的律师事务所每年应上门为对接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不少于2次免费咨询服务;
(二)在与项目单位取得共识的基础上,为重点建设项目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项目申报、建设的各个环节发挥律师的法律服务作用;
(三)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某个阶段或问题,接受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四、工作原则
(一)协商自愿原则。对接服务开展需遵循自愿原则,根据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和律师事务所专业特长,由双方自由选择、协商一致。
(二)依法维权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公益优先原则。广大律师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持公益优先原则,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的公益活动。
五、工作制度
(一)名录推荐制度。由市司法局、市重点办建立律师事务所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名录,并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向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推荐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根据每年重点建设项目变动和律师服务开展情况,对名录进行相应调整和更新。
(二)联席会议制度。市司法局与市重点办以及各区、各责任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每年召开两次座谈会或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并及时协调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三)要情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要严格执行重要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苗头性、倾向性、隐患性问题,必须及时向市司法局、市重点办进行预警通报,并提出防范、化解的法律意见、建议。
六、工作纪律
(一)参加对接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参加对接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参加对接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强制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其签订服务协议,不得利用对接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涉及具体委托事项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统一受理,统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指派承办律师。
七、保障措施
(一)市司法局、市重点办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为律师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二)市司法局、市重点办要加强对律师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研究对接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尤其是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确保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法律服务水平,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八、其他:本规则从2013年2月1日起开始试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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