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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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市商贸服务业局
(二○一○年八月)
经商务部批准,2009年10月我市被列入全国第二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组织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和创新商务行政执法体制,整合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力量,深入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我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现就加强我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是加强和规范商务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是新形势下转变商贸主管部门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加强我省内贸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9〕492号)等文件精神,从建立基本队伍、建设基本设施、配置基本装备、健全基本制度入手,用3年时间,在我市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最终建成队伍建设标准化、内部管理规范化、执法行为文明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为确保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贸服务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编办、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市容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外经贸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任务是全面领导和组织我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贸服务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领导、机构、人员和工作责任,确保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顺利开展。
三、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完善生猪屠宰、酒类流通、典当、拍卖、成品油等领域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组建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执法队伍,逐步形成执法队伍管理规范化、执法行为文明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的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四、健全举报投诉体系,完善社会参与渠道
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本辖区内有关商务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开通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提供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案件流转、督办机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投诉举报,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站,确保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基本装备“四落实”。
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实行联合执法
商务综合执法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市商贸、财政、公安、工商、质监、药监、卫生、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强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和严重失(渎)职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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