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5〕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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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54号)及全省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减量提质,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特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应控制在460万头以内(其中:新罗100万头,永定75万头,上杭75万头,武平70万头,长汀66万头,连城39万头,漳平35万头),各县(市、区)应坚持疏堵结合,扶大限小,推动生猪养殖转型升级,确保控总量、提质量、增效益。
(一)关闭拆除养殖场。20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详见附表1)
(二)完成可养区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存栏250-5000头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通过改造全市存栏25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详见附表2)
(三)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2016年底前,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二、整治范围和治理标准
(一)关闭拆除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汀江、九龙江、闽江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它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下同),以及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养猪场。
(二)可养区规模养殖场治理标准。可养区所有规模化生猪养殖场通过标准化改造提升后,实现污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同时完成环评登记、验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前)
各级政府应完善本辖区内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年度工作计划,列出具体实施项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召开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和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加大新《环保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等相关文件精神的宣传力度,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乡、村宣传栏、横幅标语、宣传月活动等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增强意识,自觉遵守。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反面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遏制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养殖户依法养殖、依法治理的自觉性。
2.下达责任书、签订承诺书。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层层下达责任书,要求可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签订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承诺书。乡(镇、街道)要根据各养殖场所处区域、养殖规模、污染环境等情况,提出多种治污技术、模式供各场选择,要求养殖场(户)限期治理到位。对限期内达不到治理要求或不签订防治承诺书的养殖场(户)依法给予关闭拆除,并不予补助。
3.强化技术培训。各级政府尤其是各县(市、区)政府需组织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强化对列入当年改造的养殖场(户)业主进行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业务技术培训,同时组织养殖场(户)业主到治污技术、模式先进的养殖示范场参观学习,召开现场会,因场因地推广科学适用的污染治理模式,鼓励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前)
1.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2015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应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由当地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2.关闭拆除可养区治理不合格生猪养殖场。2015年12月31日前,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要动员业主自行关闭或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或拆除的生猪养殖场,由当地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3.可养区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提升。2018年12月31日前,要求所有可养区内规模生猪养殖场都应按环保部门的减排要求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推广符合生态畜牧业发展方向的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合理利用养殖废弃物资源。改、扩建存栏3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应大力推广漏缝地面-自动刮粪-减排放养殖模式。改、扩建存栏3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规模场,应按环保部门减排要求全面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措施或生物发酵床零排放等生态养殖模式,从源头预防污染和削减排放量。同时科学处理和利用畜禽废弃物,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鼓励广大农民使用商品有机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4.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2016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积极推广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发酵法、机械化集中处理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动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配套设施,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重点区域所在乡镇,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前,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除和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按照治理标准进行考核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由县(市、区)环保、农业两部门将通过验收的养殖场名单联文上报到省、市环保、农业等部门备案,市级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进行抽查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总牵头,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市农业局具体牵头督促,迅速开展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拆除及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改造提升工作。市、县两级分别建立由国土、住建、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落实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省市政府《六条措施》的规定,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依法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补助资金的筹措,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一是督促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养殖场的关闭、拆除;二是依法对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通过可养区标准化改造验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及时办理环境影响登记、验收等环评手续;三是依据职责加大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执法监管、监测工作,对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完善,直排、偷排,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水质的养殖场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报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四是根据实际,制定生猪规模养殖场排污费征收办法,将排污费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用于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五是督促养殖场、养殖小区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环保部门备案。
农业部门一是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二是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广应用全漏缝免冲洗自动刮粪和现代养殖设施设备;指导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养殖;指导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利用,沼气发电技术应用;指导有机肥生产,引导农户加大生物有机肥的施用;三是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管。
国土部门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违规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责令其限期关闭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关闭拆除的养殖场依法给予关闭拆除,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在可养区内符合生猪养殖场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的规模生猪养殖场,会同农业部门对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林业部门对没经审核同意并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关闭拆除并作出处罚,属于禁养区的,责令关闭拆除并恢复森林植被。属于可养区内规模在250头以上而且治污达标的养殖场,符合林地利用规划条件的,督促业主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的查处。
效能部门协助牵头部门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其它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力打好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扶持存栏1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标准化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筹集好本辖区内的可养区规模养猪场标准化改造和禁养区养猪场关闭拆除以奖代补资金。要建立“业主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县(市、区)政府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养猪场关闭拆除和标准化改造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向上争取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沼气建设、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等项目资金支持。各地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下游生态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同时,要积极动员广大业主加大对污染治理的投入。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进度快、完成好的县(市、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强化指导服务。一要做好存栏2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的指导服务工作。通过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发放技术手册、示范推广等形式,大力推广生物发酵床、干式清粪法、漏缝地面、固液分离、厌氧发酵、生物曝氧、生化塘、湿地好氧处理设施及有机肥生产等技术,探索推广“养治”分离、第三方治理等治理模式。二要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指导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鼓励广大农民使用商品有机肥,加强养殖主体与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和种植基地的对接,促进我市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三要做好关闭拆除养猪场业主的转产、转岗的指导服务工作。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班、提供专家咨询和信息服务、给予用地和金融支持等多种手段,对养殖户实行分类帮扶,积极帮助生猪养殖户转产就业,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五)强化督查问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层层建立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落实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年度排名作为综合评价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抓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成效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进度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要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取消评先等措施,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如期完成。
要求各县(市、区)于每月23日前向市农业局、环保局报告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农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县(市、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附件:http://xxgk.longyan.gov.cn/srmzf/zfxxgkml/11/04/201505/t20150520_516520.htm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