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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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2〕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强粮食供给保障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战略高度重视粮食工作,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建立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考核责任制。各县(市、区)长对辖区内耕地保存量、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储备、保供稳价等负全责。要强化对粮食生产和粮食流通工作的检查督导,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市政府对发展粮食生产贡献突出,保障粮食安全措施有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粮食产量增加较多的产粮大县、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和有突出贡献的粮食生产科技工作者及保供稳价粮食骨干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二、扶持种粮大户,引导适度规模生产。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推进耕地流转,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粮食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推广农业“五新”,提高单产,提升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种粮效益。各县(市、区)应按省级要求,从2013年起每年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种粮大户奖励资金,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人户每亩给予30元以上的奖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落实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出台当地扶持种粮大户政策。
三、扶持再生稻生产,增加粮食总量。再生稻种一季,收两季,是增加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应做好规划,适宜区域应大力发展,要大力推广高产、高再生率品种及高产稳产关键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省级扶持再生稻“催芽肥”的补助政策。“十二五”期间省级将继续对种植再生稻的农户给予每亩20元催芽肥的补贴政策,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每年按上年实际种植面积发放补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四、增加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经费,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从2013年起,省级财政每年适当增加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市级财政从2013年起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并逐年增长10%:各县(市、区)也应相应安排、增加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经费,建立科技兴粮的长效机制。重大专项推广经费重点用于超级稻超高产栽培、再生稻高产栽培、水稻免耕栽培、脱毒甘薯标准化生产、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等“五新”技术示范推厂及水稻集中育秧、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减少种粮成本,增加粮食产量,增加种粮效益。同时,要积极引进台湾优良水稻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开展试验、示范,建立优质稻生产基地,推进优质稻产业的发展。
五、认真落实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补政策,提高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标准。从2013年起储备订单粮食补贴标准由每50公斤10元提高到12元。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认真落实省级储备订单粮食计划的同时,市县两级要将年度粮食轮换和增加粮食储备指标纳入本级订单计划。要全力抓好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工作,在挂牌收购储备订单粮食时,必须明示市场收购价格和直接补贴标准。为了有利于掌握粮源,有条件的县、市可根据实际增加订单粮食品种和补贴标准。同时,要积极收购农民生产的余粮,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六、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推动科学储粮的实施。粮食仓储设施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规划时必须统筹安排好粮食仓储、加工、供应网点的用地规划。要加大中心粮库建设投入,把握好省上扶持中心粮库建设有利时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推进中心粮库建设,按照商业用地盘活现有老旧粮库企业资产并全额返回,专项用于新库建设和国有粮食企业发展。2012~2015年要重点推进市区两级粮油仓储物流集中区建设和其它未建立完善的县级中心粮库建设。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县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仓库。要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积极筹措相应的配套资金,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一批农户储粮罐建设任务,储粮于民,减少粮农产后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七、加强粮食储备管理,确保宏观调控需要。地方储备粮规模因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适时增加和落实本级粮食储备规模,以满足粮食市场宏观调控需要。要保证资金,采取静态储备和动态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现有应急大米储备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落实到位,适时增加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以应急需。要持续深入开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粮油库存安全大普查。要合理安排粮食储备管理和轮换费用,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储粮实际需要,逐年提高本级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保障政府储备管理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大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获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或即征即还的方式。
八、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当年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本级粮油储备支出需要。要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储备粮油规模和费用增加的实际需要及省确定的配套比例,及时调整增加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九、加大骨干粮食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引粮入岩。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骨干粮食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培育有规模、质量好、信誉高、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和产品,支持骨干粮食企业技术改造、应急加工生产线建设以及应急供应网点建设。根据需要,市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承担应急任务的骨干企业和应急供应网点。认真落实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对骨干粮食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比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鼓励和支持骨干粮食企业到省外、市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建立粮食产销协作关系。积极争取省级引粮入闽奖励资金,市、县(区)政府要对当地骨干企业到省外采购粮食调回本地销售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或奖励。
十、继续推进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市、县(区)政府要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完善省级重点粮食批发市场“闽西粮油饲料城”建设,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提升闽西粮油饲料城的信息化功能;加快建立和完善上杭、武平、长汀等粮食边贸市场建设。鼓励民营资本和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投资运营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将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纳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责。支持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加大投入,改善设施,提升技术,全面推进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步入信息准确、监管有力、保障安全、稳定有序的可持续发展轨道。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购置仪器设备等,不断提升全市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各项稳定基层农技人员政策,健全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补充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保障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高中级岗位,以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安心基层工作。对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实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聘、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1号)要求抓好落实。
十二、培育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组织,提升粮食产业发展水平。积极帮助农民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种粮大户领办、创办粮食专业合作社,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粮食主产区重点发展一批规模较大的粮食专业合作社。指导粮食合作社使用好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等粮食生产资源,充分利用好国家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提高良种推广、机械化生产、植物保护、产品仓储和加工转化等服务水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十三、加强粮食工作领导,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在市级政府机构改革中,设置龙岩市粮食局(由市发改委管理,副处级),局领导按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级别高配,内设机构按正科级设置。县(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具备条件的,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单独设置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在相关部门加挂牌子的,要保持相对独立运行体系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同时,要配齐配强领导班子,保持干部队伍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领导和保证军供工作顺利进行,巩固和稳定国有粮食企业隶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现行体制和机制,促进粮食工作正常有序和安全运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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