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2〕323号
颁布日期:2012-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12〕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加快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加快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

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有机融合的有效途径,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生态市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拓展农业文化、生态、观光功能,进一步推进我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为依托,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整合资源、打造品牌,加快构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体系,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城市居民休闲消费新的兴奋点、旅游产业发展新的亮丽点。

二、发展目标

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创建10个以上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或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30家省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300家“海峡客家乡村旅游示范户”。

三、政策措施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绩效奖励。市级交通专项资金、各类涉农资金等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倾斜。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出台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支持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可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依托产业兴办休闲农业园(点),确需建设必要管护和接待配套服务设施的,可根据闽政〔2011〕53号文件精神,配套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和指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改变林地用途的,不需办理林地占用征收手续。休闲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批,具体报批手续由乡镇政府全程代办。〔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局、旅游局、农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金融扶持服务。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农户和企业,列入农业贷款担保对象。对经营特色明显、带动能力强、运作规范的省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视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人民银行应列入信贷扶持范围和相应的贷款计划,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简化审批手续,采取农房抵押、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景区门票权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抵质押贷款方法,鼓励担保企业为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鼓励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符合条件的享受农业企业上市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行龙岩中心支行、市农办、旅游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实行税费优惠和贴息补助。对从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开发项目,免交市级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规费;有关税收按规定缴纳后,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从营业年底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等额补助。扶持一批重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的发展。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乡村旅游综合体,参照市级重点旅游项目享受市财政旅游项目建设贴息补助;经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配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旅游局、农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5.鼓励集中连片开发。鼓励发展乡村旅游综合体。对当年集中连片开发,并且达到海峡客家乡村旅游示范户标准要求,经营户总数超过30家的“农家乐”(含“森林人家”、“水乡渔村”,下同)特色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30万元;对当年集中连片开发,并且达到海峡客家乡村旅游示范户标准以上要求,经营户总数超过10家的“农家乐”专业村,一次性奖励项目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旅游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6.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支持成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或专业的旅游公司,通过“专业合作社+农户(旅游点)”、“公司+农户(旅游点)”等形式,整合分散的旅游点,连线成片开发,提高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水平。对按“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模式运作、作用发挥明显、经营效益好、带动“农家乐”超过20家的各县(市、区)首家专业合作社(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旅游局、农办、供销社、农业局、林业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7.扶持特色农产品开发与购物商场建设。鼓励特色农产品开发,对加工特色旅游农产品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新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特色旅游农产品购物商场,且经营特色农产品品种达到20个以上、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旅游局、农办,县(市、区)人民政府〕

8.打造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凡被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奖励60万元,被评为全国、全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接待单位的按省补助金额给予配套奖励;被评为海峡客家乡村旅游示范户的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旅游局、农办、农业局,县(市、区)人民政府〕

9.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优先纳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部门“阳光工程”培训计划,享受培训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办、旅游局〕

10.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龙岩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旅游局和市农办牵头,相关单位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绩效考评体系进行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四、本方案所涉及的各项奖励,除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外,其余均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本方案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按项目所在地财税体制分别承担。

五、本方案由市旅游局、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时间为2012~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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