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龙政办〔2015〕92号
颁布日期:201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引导和规范新兴水上项目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确保全市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内河水域出现皮划艇、竹筏漂流、水上垂钓等新兴水上项目,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给水上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落实责任部门,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管理网络,全力防范水上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水上安全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保证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和四级安全责任体系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提高水上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区域内皮划艇、竹筏漂流、水上垂钓等新兴水上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和职责;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渡口设置、迁移、取消的审批工作(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三无”船舶予以取缔和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清理整治不符合规划的养殖网箱。

水利部门负责皮划艇、竹筏漂流、垂钓等水上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条件和要求。

体育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事前要报本行政区地方海事部门批准,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船舶及其渔业辅助船实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从事渔业生产船舶及其渔业辅助船进行登记、检验、发证工作;负责对渔业生产及渔业辅助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规范养殖网箱设置,依法查处非法设置的渔具、渔网;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经信委作为船舶制造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建造企业和修理企业生产条件达标评价工作,积极组织符合要求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达标评价,依法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企业的生产,推进我市辖区成立正规船舶修造企业。

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关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机制,及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系统内目标考核。地方海事部门依法审批通航水域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船舶、浮动设施登记、检验,对船员进行考试和发证;对审批通过的水运企业进行安全监督,对水运企业的船舶进行检验管理;对县级政府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意见;把好市场准入关,合理引导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和实施,保障水上安全。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无证船舶、无证船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的企业(个人)、船舶从事营运的,依法予以处罚。

气象、防汛部门负责把重大气象信息和水情、汛情及时传递给交通(海事)、渔政、有船乡(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告知其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准备。

公安机关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水上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阻碍依法行政的违法犯罪行为。

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依法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监管。

三、强化水上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1.加强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辖区河流和库区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抓好水上安全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航道、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妥善解决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和生产生活问题。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根据本地水运发展及水上安全现状,加大水上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着力解决水上执法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执法装备差、应急救援设备(物资)贮备不足等问题。

2.加强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落实涉水部门的行业监管、综合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等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水上安全重大问题。市直相关涉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强化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加强协作联动,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完善“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统一部署、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水上安全监管协调长效机制。

3.强化水上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上从业人员遵守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水上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民群众、学生的水上安全常识,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安全的良好氛围。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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