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新区、台创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

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育壮大一批农业示范企业(农场),发挥其龙头带动、品牌示范效应,对促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专业化,促进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示范企业(农场),适用于龙岩市辖区内从事花卉苗木、优特种养企业,及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农业示范企业(农场)的申报人,必须是在龙岩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第四条农业示范企业(农场)发展的项目在生产规模、设施装备、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环评指标、示范带动等方面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主动联系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社会效益明显;已经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列入本办法评选范围。

第五条申报农业示范企业(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花卉苗木业

1.花卉。具有我市区域特色的杜鹃花、国兰、蝴蝶兰、富贵籽、鲜切花等花卉,钢架大棚面积3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企业(农场)优先考虑。

2.苗木。基地总面积300亩以上,其中连片种植面积150亩以上,或乡土阔叶树面积100亩以上;规模化栽培、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信誉良好的企业(农场)优先考虑。

(二)优势与特色种植业

1.茶叶。集中连片茶园200亩以上,年产毛茶1万公斤以上;生态标准化茶园,清洁化标准加工厂房;获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QS认证;近两年加工选送茶样获市级以上奖励,或在龙岩市农业品牌创建暨农业展览会上获茶王称号的优先考虑。

2.水果。连片种植一个特色优势果树品种200亩以上,年产水果20万公斤以上,年销售收入3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完善;注册商标;产品获无公害以上质量认证。

3.蔬菜。集中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其中钢架大棚50亩以上),年产蔬菜100万公斤以上;基础设施完善;田园整洁,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质量标准;参评前两年,产品监测未发现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生产基地获国家蔬菜标准园称号的优先。

4.竹林。相对集中连片经营300亩以上(其中配套滴、喷灌设施面积100亩以上);通竹山便道;全林实施号竹、施肥等集约经营措施;经营(伐后)密度达180株/亩以上,平均胸径达10厘米以上;当年竹比例不高于30%;竹林中的阔叶树覆盖率占10%以上。

5.油茶。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投产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技术规范,设施设备完善,管理精细。水土保持好,平台种植的,要求平台向内倾斜,内侧有竹节沟,边坡草被覆盖。

6.中药材。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各类中草药材,林下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大田种植面积200亩以上。

7.铁皮石斛。非杂交种,种源可追溯;钢架大棚种植基地50亩以上,种苗组培室500平方米以上;苗木自繁自育。

8.金线莲。种植品种为福建金线莲,且拥有钢架大棚种植基地5000平方米以上,种苗组培室200平方米以上;苗木自繁自育;设施设备完善;管理精细。

(三)优势与特色养殖业

1.猪。生猪年出栏1.5万头以上或本地猪种年出栏菜猪2000头以上;具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评验收意见;粪污处理能达到猪沼果配套零排放或经工程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取得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不得参评。

2.鸭。年平均存栏种鸭0.5万羽以上,或年出栏商品肉鸭1万羽以上;禽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鸭场入口处有消毒设施;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保健、用药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生化塘;有无害化处理池。

3.兔。年平均存栏种兔1000只以上或年出栏商品肉兔4万只以上;畜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兔场入口处有消毒设施;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保健、用药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生化塘(或牧草吸纳地);有无害化处理池。

4.鸡。年平均存栏种鸡1万羽以上或年出栏商品肉鸡2万羽以上;禽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鸡场入口处有消毒设施;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保健、用药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生化塘1亩以上;有无害化处理池;取得无公害产品认证。蛋鸡、白羽肉鸡养殖基地不列为本办法评选范围。

5.鱼。持有养殖许可证;通过无公害水产品或产地认证;池塘相对集中连片,养殖水面50亩以上,年产淡水鱼6万公斤以上;管理制度和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完整。

6.蜂。年平均放养250群以上,有标准蜂箱300个以上,年产蜂蜜5000公斤以上;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保健、用药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

7.棘胸蛙。养殖场面积10亩以上,成蛙精养池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年产量达5000公斤以上;管理制度和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完整。

其它有发展前景的优特种养业,规模在全市前列,技术规范,效益高,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农民合作社。获省级以上示范社称号;合作社成员100户以上;财务管理规范,使用合作社会计电算化软件管理;设立成员帐户,分配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不得挂帐;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五)示范家庭农(林)场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土(林)地租赁合同流转期限5年以上;有较为完整的收支记录;产品获无公害以上质量认证,且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种植业:粮食作物面积300亩以上;大田经济作物面积200亩以上;果、茶面积100亩以上;食用菌床栽面积3000平方米或袋装生产15万袋以上;设施农业(钢架大棚)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业: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白羽肉鸡除外)年出栏0.5万羽以上;水产养殖水面面积50亩以上。

3.林业:商品林面积300亩以上;苗木面积100亩以上;设施花卉(钢架大棚)面积15亩以上(温室5亩);竹林面积200亩以上;中药材面积50亩以上。

4.综合型家庭农场:种养结合的,每种类型的规模分别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从事其他种养业规模应达到第五条(一)、(二)、(三)款有关种类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六条凡符合第二章评选条件规定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均可自愿向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县(市、区)农办。

第七条评选程序分县级初审与市级认定两个程序

县级初审。县(市、区)农办必须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企业(农场)名单和申报资料,组织财政、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后行文上报市农办(应附《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市级认定。市农办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申报资料,组织由财政、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相关人员、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对基本符合评选要求的企业(农场)进行实地考评后,形成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经研究拟认定的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7天并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认定发文,由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审委员会予以授牌。

第八条获认定的农业示范企业(农场)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当年即予以撤销。

第九条农业示范企业(农场)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申报时间截止为9月底(申报资料送达的截止日)。

第四章奖励与义务

第十条对农业示范企业(农场),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或补助扶持资金3-10万元,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有投保农业产业险、挂钩帮扶贫困农户10户以上的农业企业(农场),在同等条件下,资金从优安排。新增市级以上种养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在农业示范企业(农场)中产生。

第十一条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要不断总结推广经验,扩大生产规模,规范运作标准,示范带动全市同行业加快发展。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要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监测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企业(农场)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印发的《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申报表(种养类)

2.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申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

附件下载:

·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申报表(种养类).docx

http://xxgk.longyan.gov.cn/szfbgs/zfxxgkml/23/201409/P020140926576484224210.docx

·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申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docx

http://xxgk.longyan.gov.cn/szfbgs/zfxxgkml/23/201409/P02014092657648441846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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