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修改补充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修改补充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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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修改补充的通知
龙政办〔201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鉴于近年农业产业化发展和规模企业统计口径变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龙政办〔2011〕127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如下:
一、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
1.加工类投资规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年产值在2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含免税)。
2.流通类投资规模:年流通贸易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
3.种养及其他类:按照《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评选条件。
二、申报程序
1.申报程序:除种养及其他类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农办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实地核实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农办、财政局。
2.申报截止时间:每年的4月30日。
三、龙头企业的认定
1.第十一条: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5000万元以上,有利于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2.补充:已上市农业企业和列入上市辅导期的市级上市后备农业企业,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3.补充:根据《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暂行)评定的示范企业(农场)同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四、资金补助
亿元以上龙头企业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亿元企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2〕313号)的扶持办法执行;农业示范企业(农场)按照《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暂行)扶持办法执行。
五、其他条款按龙政办〔2011〕127号文件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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