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2〕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古蛟、永丰、龙雁新区管委会,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前期,夯实基础

(一)做好项目策划储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新农村建设、“三农”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认真策划储备一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更新,适应项目立项需要,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筛选。要进一步整合涉农部门项目,统筹规划,形成合力,集中力量建设精品工程、亮点工程、特色工程和民生工程。

(二)充实专家库。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在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选择副高以上职称、熟悉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法规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专家学者,充实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更新,对公信力差、责任心不强、谋取私利的专家,及时解聘,保证评审科学、公平、公正。

(三)保证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和相关农口部门要做出有关书面承诺,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和相关农口部门要审核把关,严禁多头申报、虚报项目、以旧抵新、套取资金等行为。市、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衔接,避免出现因重点建设、城市规划等用地需要造成项目难以实施或实施后项目区土地被征用等问题。

(四)提高项目材料编报质量。可研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数为准。要注重各类基础设施的衔接配套,优化工程布局,突出农田水利设施等建设内容,加强农业“五新”成果推广和农民技术培训,合理安排各项措施投资比例。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和相关农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认证,避免实施过程中发生大的调整变更。项目评审要把好设计关,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和实际效果。

(五)尊重群众意愿。要坚持“一事一议”和项目与资金公示制度,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对项目勘察、设计等方面的意见,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提高项目透明度和群众满意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一)加强管理。要全面落实业主负责制,实行“双业主”制管理,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为共同责任人。乡(镇)政府要加强现场监管,在专业公司监理基础上,充分利用乡(镇)技术力量实行巡回检查,依靠村、组力量加强监督,切实把业主职责落到实处。土地整理项目,要细化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土地权属登记、调整工作。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要定责定点定人,加强技术和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经常性指导,确保计划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通过省农业综合开发办验收和国家办的检查,对于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要深入一线调度解决,督促加强施工管理;对于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推动相关措施落实,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要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由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二)组织检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应在项目实施期间组织督查;县级完成竣工项目自查后,市级进行复查。通过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并形成档案材料,作为年度项目工作绩效评价依据之一。健全通报制度,项目检查情况实行一检查一通报,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规范变更。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复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时间、地点、内容和标准。确需变更调整的,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调整变更的投资额度应在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规定的范围内。没有经过批准调整的,已发生的投资由所在农业综合开发县自行解决;工程达不到要求,项目不予验收通过,取消或中止项目,收回下达的财政资金。

三、执行制度,规范管理

(一)全面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一是全面落实项目与资金公示制,要在项目规划设计、实施中、竣工后三个阶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全面。二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要强化投标法人代理人资质审查和管理,严禁买卖或转包中标工程;要完善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标办法,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推广奖优评标定标方法,形成争建优质工程的氛围。三是规范监理合同。要制定稽查考核办法,加大工程监理管理力度。对责任心不强、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施工监理。四是完善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强化业主单位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责任。

(二)规范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一是严格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行统一资金专户、统一报账流程、统一报账单据、统一会计核算。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拨付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快报帐支出进度,确保财务审核按期完成。三是加强项目单位财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报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四是对擅自更改项目计划、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弄虚作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停止项目资金拨付,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五是加强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财务独立核算水平提高,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三)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农综办〔2012〕10号),从2012年起对设区市、项目县进行绩效考评,突出主要指标考核,量化关键环节要求,合理统筹项目资金分配。一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闽财发〔2010〕50号文件精神,市、县必须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在完成规定配套任务的基础上,若有结余可用于替代消化农民筹资投劳,减轻农民自筹压力。二是县级预算配套资金和事业费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对达不到规定配套比例的,扣减投资规模;超比例配套的,给予适当奖励。三是农业综合开发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价结果,对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工作推诿扯皮、问题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财政投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县资格。四是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资金落实到位、管理规范、效益显著的,予以宣传,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对工作突出的项目县进行表彰奖励,真正形成想干事、干好事的导向和机制。

四、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一)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理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隶属关系的通知》(闽财发〔2010〕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设置,人事部门要在充实农业综合开发人员力量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列入年初财政预算,以保证农发机构正常运转。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要重视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和办法。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机会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及效果进行宣传,为农业综合开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海西、老区、原中央苏区、水土流失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方面建设的有利时机,主动对接,多汇报工作,多交流信息,多反映特殊县情和困难,深度对接有关政策,争取更多的项目资金支持。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国土、水利、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等工作。水利、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要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加强管理,主动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项目的管理,主动介入,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领导,提高实效

(一)健全机构。一是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成员。二是要高度重视,围绕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大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三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协调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强化服务。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和服务职责;要加大项目评审、资金管理、综合检查、信息管理等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靠前服务、主动服务;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更加科学有效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廉洁从政当好公仆。

(三)总结提升。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项目样板和工作典型。要探索“先建后补”的建设模式,调动业主投入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要改进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方式,重点支持关键环节、薄弱环节,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要坚持建管并重,完善竣工项目管护机制,确保已建成的设施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区工程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给村委会及管护组织。对没有管护组织的村,项目区所在乡(镇)应协助村级建立管护组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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