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3〕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
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2013年3月)
为进一步做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南平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本着对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与救治服务作为当地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217号)要求,强化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综治、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等部门参与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领导小组”,细化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运行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落实辖区内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民政救助、住院治疗、社区随访及居家康复等工作。建立社区康复机构,为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统筹考虑辖区卫生、民政部门的精神卫生资源,科学规划布局辖区精神卫生机构,合理发展精神科床位,逐步改善辖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环境。除卫生或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外,没有精神卫生机构的县市可在综合性医院或中医院设置精神科,并按标准设置精神科床位。目前暂无精神卫生机构的县市可先确定临近有精神卫生机构的县(市、区)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要有一个精神卫生机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的需求,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合理确定精神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适当提高人员的待遇标准,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尽快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二、持续排查,加强动态社会管理
各县(市、区)要随着辖区人口的变动,明确省、市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指标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要组织辖区内的村(居)委会和其它相关单位,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排查,提高病人检出率。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评估,切实落实好以病人为中心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工作。各级综治部门要将排查工作及病人社会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一)持续排查,逐人诊断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持续动态排查机制。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按照“边排查、边诊断、排查一个、诊断一个”原则,采取上门诊断或集中诊断方式,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或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及时诊断评估,逐人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逐个确定风险等级(0-5级)。
(二)三级管送,严格交接
对排查出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实行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三级管送,实现动态无缝式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会同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病人的登记造册、诊断评估,制定管控方案,并督促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监护人履行职责;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要按照病人管控方案,认真落实病人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监护人及有关单位,及时送诊就医;各监护人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监护责任,保证病人规范服药,密切关注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好病人居家康复工作。一旦发现病人病情变化,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由其协调有关部门,主动送诊就医。
对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有效处置,及时制止危害行为,并强制送诊治疗;对于流浪或严重危害社会形象的疑似病人,公安、民政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均有责任将其送诊治疗。精神卫生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协同对疑似重性精神病人警情处置的要求时,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通过医疗应急措施进行干预。
对于强制送诊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由送诊公安机关填写“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附件1)交予精神卫生机构。对其中确需住院治疗的,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对监护人拒不办理的,由送诊公安机关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对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属地管理的民政救助站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三)信息共享,严格保密
各级公安、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病人发现的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录入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精神卫生机构要及时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用药等信息通报其居(暂)住所在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患者的病情情况、康复情况等。
各级公安、卫生部门应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为患者提供服务,仅限于在本辖区提供服务时使用患者信息,并注意严格保密,严禁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规范诊疗,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各级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要做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接收诊断、入院治疗和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各收治医院要按照国家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及诊断治疗程序,严格规范病人的诊疗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一)规范诊断与治疗
对强制送诊的疑似重性精神病病人,各收治医院应将其留院,立即指派至少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及时做出诊断。对经医学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收住入院,不得拒收;对经医学确认,不能确诊为精神疾病的,不得强加收入院。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再次诊断和鉴定。各收治医院必须按照医疗技术规范,严格实施病人的住院治疗工作,直至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
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督促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各精神卫生机构要加大院内人员规范化诊断与治疗技术培训,实施规范化诊疗,提高精神疾病的诊疗能力,帮助患者恢复社会生活能力,降低伤残的发生。
(二)顺畅回返社区渠道
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联系患者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到医院接回居住地,交由村(居)委会管理。对于部分监护人拒不接收或无法联系监护人的以及“三无”对象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流浪重性精神病人,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救助站负责联络协调,并到收治医院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属地民政、公安、卫生部门配合,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
(三)落实社区健康管理服务
对于出院送返的病人,收治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经过培训的全科医生或兼职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负责随访评估、分类管理、健康教育、指导病人用药和康复等服务。对随访中发现的病情不稳、未接受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要督促监护人落实送医就诊、及时取药和按时服药等监护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要重点做好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管理,增加随访次数,及时掌握病情变化。
四、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救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本部门相关优惠政策的出台,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要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
各收治医院要研究制定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在本院就诊治疗费用结算的具体流程,简化手续,以方便病人及监护人。要指定专人处理此类病人住院总费用,认真结算每一位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明确区分从医保报销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以及病人(或监护人)需自付的费用,并在病人出院时填写“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附件2)。
(一)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对于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中纳入医保或新农合的,在各收治医院的窗口实时结算。需要由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的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病人的“结算清单”和“交接单”,与各收治医院实时结算。在没有建立实时结算网络前,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的费用,由民政部门与各收治医院实行每年度结算一次。每年年初,民政部门要按照上一年度结算的总费用,全额预拨到各收治医院,年底进行结算。多余的则结转至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的预拨经费中扣除;不足的则及时予以补足。
(二)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结算
“三无”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到各收治医院;对原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原则上均由其监护人领取后送缴各收治医院。对部分监护人拒不送缴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停发并转拨付到各收治医院。住院生活费用结算渠道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每年度结算一次,年初按上一年度全额预拨。
对于卫生部门所属的各收治医院所收治的流浪病人,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执行。由各收治医院每年结算一次,相关数据及材料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解决。
(三)出院后的救治及救助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统筹、整合辖区病人救治与救助的资源,妥善合理解决,保证每一例送返病人能够得到全程、有效的药物维持巩固治疗。各级残联要加大对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救助力度。“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市范围,用于解决贫困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基本服药费用,按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将对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管理贫困病人数及测算补助金额,预拨到各乡镇(街道),待年底据实结算,多还少补。
各乡镇(街道)要逐步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社区精神病防治医生(护士)、民警、民政助理(协管员)、残疾人联络员组成的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
(四)积极促进全部参保
对于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尽可能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参保。每年年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所发现及登记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率需达100%。
对于贫困病人,应当多渠道解决病人的医疗费用问题,确保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出台的加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强制治疗、救治服务的相关政策。市级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对工作扎实、年度任务完成好的地方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或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地方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各地综治部门要对辖区发生的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事)件组织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
1、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
2、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附件1
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
编号:
被收治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身份证
号码监护人联系电话
常住
地址
暂住
地址
简要
情况
护送
民警联系
电话交接
时间
值班
医生联系
电话
护送
单位
(盖章)
年月日接收
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格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送诊公安机关收存,另一联由收治医院收存,再一联暂由收治医院收存,用于病人救治结算时交由相关单位时凭证。
2.本表仅适用于符合“闽政办〔2010〕156号”送诊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
3.本表由公安机关印发。
4.适用本表的人员均可享受“闽政办〔2010〕156号”规定的政府救助政策。
附件2
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编号:
被收治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
常住地址
病情治疗情况
疾病诊断
住院时间
住院总费用(元)其中医保报销金额(元)其中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金额(元)其中病人(监护人)需自付金额(元)
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元)其中病人(监护人)已自付金额(元)需同级民政部门承担费用(元)
上述费用中,目前暂由医院垫付费用为:(请列具体事项,事项较多可另附页)
说明
1.本表格一式三联,其中一联送交民政部门用于结算医疗救助资金,一联交由病人,一联存医院备存档。
2.本表仅适用于符合“闽政办〔2010〕156号”文规定的,由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强制送诊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
3.本表由卫生部门统一印发交由各收治医院使用。
4.本表编号与“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的编号需一致。
5.病人或监护人持此表,可在社区享受出院后服药的相关优惠政策。
6.三无病人的住院期间生活费用须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支付。流浪病人的住院期间生活费用须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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