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宁政办〔201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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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检疫工作,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检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动物检疫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畜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近年来,我市动物检疫工作在全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没有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瘦肉精”中毒等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工作成效十分显著。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体制不顺、检疫设备缺乏、工作经费紧张、工作人员不足等原因,造成全市动物产地检疫率和屠宰检疫率偏低,动物检疫工作覆盖面小,检疫工作不够规范等现象,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完善措施,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抓紧研究和解决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动物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机构,完善检疫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7〕34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至今尚未成立动物防疫执法主体和动物检疫主体单位的古田、柘荣县,要尽早成立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编制,落实人员,依法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各乡镇的动植物疫病防控中心要落实承担起动物检疫职能,切实加强乡镇动物检疫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动物检疫、“瘦肉精”检测等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同时加强动物检疫人员法律法规、检疫规程和业务技术学习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逐步建立一支由有出证资格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担当主角、现有动物协检员协助工作的动物检疫队伍。
三、加大经费投入,构建有力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特别是动物检疫收费下调后,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1〕471号)要求,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规范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有地点、有牌子、有人员、有设备、有制度”的五有规范化要求,力争在3年内做到每个乡镇至少有1个规范化检疫申报点,接受动物检疫申报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社会关心,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主动申报检疫的良好氛围。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人员的管理;要认真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不允许有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要加大产地检疫推进力度,强化和规范屠宰检疫工作,严把动物产地出场、屠宰场所入场、动物产品出厂等关键检疫关口,切实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食品消费质量安全。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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