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1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

莆田市人社局莆田市民政局

(2015年1月)

为进一步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水平,促进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就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精神,现就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促进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主体。要以有利于“就近就地”就业为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公益性岗位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员会的保安门卫、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物业管理、托老托幼服务、村级“六大员”等。

二、促进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就业

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公益性岗位安置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以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岗位为主,促进就业。具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当优先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被聘用人员应予辞退或解聘。

三、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

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按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给予适当额度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就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抓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保障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的就业权益和基本生活。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引导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有序稳定就业。要强化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年内工作落实到位。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