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泉政文〔2015〕1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泉政文〔201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精神,切实解决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问题,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是生态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减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生态畜牧业建设,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不断加大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污染治理任务十分繁重、废弃物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创新滞后、有机肥应用困难等。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大、指标硬、任务重、时间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行动,协调配合,科学规范,按时序进度和目标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任务。
二、明确禁养范围,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
山美水库、龙门滩水库、惠女水库、彭村水库、菱溪水库、陈田水库、泗洲水库、桃源水库、石壁水库和后桥水库等10个水库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晋江和洛阳江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000米、支流沿溪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它禁止养殖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下同),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依法科学重新划定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按程序报市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制定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乡镇政府要强化对生猪养殖业的日常监管和服务;要加强宣传动员,落实措施,确保关闭、拆除任务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水利局)
三、细化目标任务,积极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大力支持非禁养区内未达标生猪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治理,如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干湿、雨污分离配套设施建设、沼气曝气工程、粪污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设施建设给予补助。2015~2018年,由省级以上财政重点扶持存栏1500头以上未达标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根据上级规定执行,改造任务详见附件1。市、县两级财政重点扶持存栏250~1500头未达标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参照国家标准化项目改造标准,采用“项目管理,先建后补”的办法,对改造后验收合格且实现零排放或排放达标等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给予30~60万元补助。其中:市级对存栏500~1500头的养殖场进行项目补助,每个场补助20~40万元;县级对存栏250~499头的养殖场进行补助,并对存栏500~1500头的养殖场进行相应配套补助。2015~2018年,对存栏500~1500头未达标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改造任务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要按要求下达未达标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年度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每个养殖场户,制定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在2016年底前完成,存栏250~5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督促可养区、禁建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限期自行改造升级,如不改造或改造后达不到排放要求的,2015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关闭和拆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模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加快推进配套环保设施建设,采用行之有效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处理措施,实施养殖全过程综合治理。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应大力推广“漏缝地板——干清粪——少冲洗——减排放”、“漏缝管道干湿分离——干清粪——少冲洗——减排放”等养殖模式。在山地较多的地区,应重点推广“猪——沼——果(林、菜、茶、草等)”生态循环型养殖模式;在农林地消纳面积较小的地区,应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应推广“漏缝地板——微生物发酵床——零排放”等先进适用、经济可行的生态养殖模式。对可养区内农村家庭散养的小养猪户,指导开展“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建设措施,提倡相对集中饲养,实现污染物集中标准化处理和资源化循环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环保局)
五、完善配套设施,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规范化收集、无害化处理机制,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发酵法、机器处理法、化制法、焚烧法、掩埋法等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技术,配套建设与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2016年底前,全市要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及其产品。生猪养殖重点区域,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建立公益性病死猪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站;养殖村要创造条件设立病死猪收集点,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藏等必要的设施设备。省级财政对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的,每台补助20万元;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4〕13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165号)精神,按“先建后补”办法,市级财政对非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较为集中的乡镇配套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发酵舍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给予每点补助5~10万元;规划建设实际容量达200立方米、300立方米以上的化尸池(窖)集中处理点的,分别给予每点补助20万元、30万元;规划建设配置3台以上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的集中处理场的,再给予每场补助30万元。县级财政负责对公益性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点)处理设施建设进行配套补助,并负责其运行维护费用和监督管理。2015~2016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详见附件3。从2015年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员确认后,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现场确认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环保局)
六、鼓励生产使用有机肥,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优先安排厂房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建设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场和阳光塑料大棚等发酵场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年产3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享受化肥生产优惠电量政策。各地要大力支持农业、供销部门通过开展技术培训、集中示范和购肥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供销社、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物价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职、生产经营者负主责”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责任制。各级政府务必加强对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督促检查,推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现防治目标。环保部门要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非禁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猪场的关闭、拆除,督促业主依法对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及时组织对养猪场是否达标排放或符合环保要求进行审查验收。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示范;公安、食药监、环保、农业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负责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猪产品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管理好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特别是关闭拆除的补助资金;发改、经信、商务、国土、林业、物价、供销、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防治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供销社、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物价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附件1
2015~2018年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规模
县(市、区)
存栏1500-5000头
存栏5000-50000头
未达标场数
(个)
改造任务数(个)
未达标场数(个)
改造任务数(个)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5年
2016年
洛江区
2
1
1
泉港区
1
1
晋江市
9
1
2
3
3
南安市
30
3
5
10
12
5
4
1
惠安县
3
1
1
1
安溪县
4
1
2
1
1
1
永春县
6
1
1
2
2
德化县
2
1
1
泉州台商投资区
1
1
合计
58
5
13
20
20
6
5
1
注:存栏1500头以上未达标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由省级以上财政重点扶持。根据闽政办〔2014〕158号文件进行任务分解,其中2015年任务数暂按省已下达的任务安排。
附件2
2015~2018年存栏500~1500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规模
县(市、区)
未达标场数
(个)
改造任务数(个)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洛江区
4
1
1
1
1
泉港区
5
2
1
1
1
晋江市
31
13
10
6
2
南安市
105
25
25
25
30
惠安县
10
1
2
4
3
安溪县
15
2
4
4
5
永春县
12
2
3
3
4
德化县
4
1
1
1
1
泉州台商投资区
6
1
1
3
1
合计
192
48
48
48
48
注:存栏500~1500头未达标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由市级财政重点补助,县级配套。
附件3
2015~2016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县
(市、区)
合计
2015年(142个)
2016年(114个)
养殖场
屠宰场
重点
乡镇
县域
养殖场
屠宰场
重点
乡镇
县域
洛江区
15
4
1
1
5
1
3
泉港区
20
8
3
1
4
4
石狮市
1
1
晋江市
30
10
6
1
0
10
3
南安市
99
50
1
1
45
2
惠安县
20
7
1
1
10
1
安溪县
19
4
3
1
1
7
2
1
永春县
35
18
3
1
1
8
3
1
德化县
10
5
1
1
2
1
泉州台商投资区
7
5
1
1
合计
256
111
15
7
9
92
13
9
0
注:1.养殖场包含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不包括已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当年实施标准化改造内容的养殖场。2.优先将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点)建设列入年度补助,统筹安排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可能的节余节转资金用于养殖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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