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泉政办〔2010〕66号
颁布日期:2010-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制定的《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并抓好贯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今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3月)

根据《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全市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卫生人才保障机制继续完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人民群众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切实得到实惠。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障扩面提标工作

1、城镇职工医保。全市城镇职工参保率达到95%。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工作。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75%。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调整和适当增加城镇职工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委、贸发局、国资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2、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全面落实大学生及城镇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50%;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调整和适当增加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以上,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以上,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30元。统筹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不低于6万元,力争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政策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5%以上。各县(市、区)确保省定15种甲类病种全部列入新农合特殊病种补偿范围,12种乙类病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基金筹集、补偿情况及本地疾病谱情况选择纳入。在洛江区、惠安县、德化县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试点。统筹使用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农合基金,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顺产)限价管理。调整和适当增加新农合药品目录,扩大参合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4、全面完成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2010年底前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保的“扫尾”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探索开展县以下小集体企业通过财政补贴等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委、贸发局、国资委、财政局、地税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各县(市、区)政府)

(二)深入开展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

5、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税前列支的规定,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市级统筹工作,今年先试行从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中按年人均2元标准提取市级大病住院补充补偿基金,在住院补偿额达到封顶线的情况下,市级大病统筹基金对参合农民符合新农合政策的未补偿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6、健全医疗救助体系。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把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探索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和手续,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7、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慈善援助新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选择若干个疗效好、预后佳、治疗费用高的重大病种进行救助,降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8、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对象范围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对象。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在全省不同统筹单位之间转移接续。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参合农民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审批程序。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市、县两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落实新农合统筹区域外就医即时结报相关规定。在3月底前完成全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编办、信息化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9、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编办、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10、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继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配合单位: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1、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全市各类医保定点的药店配备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执业药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12、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在丰泽区、德化县的2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药品零差率销售,下半年药品零差率销售实施范围扩大到省定的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购入价格销售。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3、完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减少中间环节。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招标、市级确标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中标药品到医疗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用包含在统一采购价格内。加强配送情况监督。按照基本药物的可得性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市基本药物零售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在所有行政村全面供应基层用药目录药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经委、贸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建立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加强对药品零差率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监测。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经委、贸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5、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所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补助。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2010年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保障机制继续按省、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事局、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6、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严格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将基层用药目录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实施全覆盖抽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加强对农村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建设

17、编制医疗资源建设规划。按照“公平性、整体效应、可及性、分级医疗、公有制主导、中西医并重”六项原则,加快编制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布局、数量、规模、种类,统筹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争取组建集医疗、科研、防治为一体的医疗中心,提高重大疾病的防治能力。2010年,全市新增病床数1193张以上,其中,市级290张,各县(市、区)903张:即鲤城20张、丰泽30张、洛江70张、泉港8张、晋江150张、南安130张、惠安315张、安溪135张、永春30张、德化15张,力争至2012年全市千人均床位数、卫技人员数等医疗卫生资源人均拥有量达到或接近目前的全省平均水平。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8、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建设。加快建设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东海院区、市医疗中心二期(市第三医院)、市中医院门诊楼等一批市属以上医疗机构和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南安市中医院、永春县医院、德化县医院、安溪县中医院等一批县级医疗项目建设,尽快全面启用市第一医院城东院区。继续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用于安溪县中医院、泉港区医院等17个项目建设,提高全市医疗卫生综合服务水平和医疗救治、应对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水平。加强县级医院达标建设,完善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19、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加强服务人口10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实施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和D级危房改造,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污水、垃圾处理等辅助设施;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配备水平,抓好列入中央、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完成洛江、晋江、南安、安溪等县(市、区)20个乡镇卫生院D级危房改造项目和省、市30个为民办实事项目,实现全市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鲤城江南、浮桥(金龙)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和洛江双阳、泉港山腰、南安溪美、惠安螺城、安溪城厢、永春桃城等卫生院转型,确保市辖区和县级市以街道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100%,逐步满足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加强村卫生所改造建设。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制定村卫生所改造和设备配置方案,重点扶持边远山区、海岛等行政村示范性卫生所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针对边远山区、海岛等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实行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周边村卫生所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消除医疗卫生服务空白行政村,满足当地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等需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设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的原则,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5月底前完成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核定工作以及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岗位设置的工作,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实现合同管理、同岗同酬。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单位全面推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3、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保障机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落实疾病分级诊疗标准,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4、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努力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到年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分别达到50%和30%;城乡65岁以上老人建档率分别达到60%和50%;城乡儿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85%和70%;城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城乡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50%和30%。城乡人群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分别达70%和60%,一类疫苗各单苗基础免疫接种平均达90%以上,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5、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是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二是完成第三针剂乙肝疫苗补种任务,接种率达90%以上。三是对所有农村育龄妇女实行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四是对所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人均400元的补助。五是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妇女以防治乳腺癌和宫颈癌为重点的妇女常见病免费筛查。六是继续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七是积极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以二级预防为重点,加快全市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产前筛查、诊断的覆盖面,启动对城市低保孕妇和农村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诊断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26、加大农村卫生改厕工作力度。落实农村改厕配套资金,加快推进农村改厕工作。至2011年2月,全面完成2009—2010年度改厕任务、共64200户,其中洛江区3855户、泉港区9338户、晋江市10830户、石狮市500户、南安市12500户、惠安县6600户、安溪县8546户、永春县8691户、德化县3340户。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7、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制定实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采供血机构建设等规划。加快鲤城、丰泽、洛江、德化等县(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实验室设备配置,争取两年内全市公共卫生机构均达国家标准。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依托乡镇卫生院,推动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建设,协助开展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农村卫生监督任务,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9、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发展建设、公用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包括上级财政补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七)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30、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主试点,探索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及监管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改革,争取在石狮市创造条件率先探索。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合理规划,整合中心市区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市级医院普及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扩大优质医疗资源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公立医院布局,探索组建由多家不同等级医院组成的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建立以合理分流病人为主要内容、以双向转诊为纽带的分工协作机制。鼓励公立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把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到基层医疗机构,带动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实现合理分流和双向转诊。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32、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今年在有条件的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先行开展老年性白内障、结节性甲状腺肿、计划性剖腹产3个病种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探索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批零差率不突破15%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差率的加价政策。在不突破省规定的最高指导价内,分期分批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床位费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控制在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以内。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3、推动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组织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编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台商投资我市的医疗服务业。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在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没有达标的地方,可优先发展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民办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根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别按划拨或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外经贸局、台办、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35、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立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试点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和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和血站血液质量检查,确保用血安全。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推行预约诊疗服务,满足群众需求。落实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在三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开展部分病种的临床路径试点工作,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落实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继续开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工作,列入省级控制的19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均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力争不超过3.5%。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36、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健全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完善医院内部投诉协调、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等“五位一体”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所有县(市、区)建立、完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100%。严厉打击“医闹”,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八)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37、提升和推广中医药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支持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扶持建设农村中医特色专科。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完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建设,达到每个甲类、乙类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和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提高中医药服务可及性。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38、实施中医“治未病”工程。逐步推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推广应用中医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向群众发放《福建省中医养生保健手册》。通过挖掘、继承、集成、提升等方式,加快中医药的创新性研究。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39、实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价格政策。贯彻执行省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对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在价格政策上予以倾斜,逐步提高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40、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计划。继续实施省“两个500”计划,招聘临床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2年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组织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到县级医疗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临床技能培训。在户口、住房等方面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优惠政策,解决基层卫生人才不足问题。实施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开展培训基地评估认可、师资培养工作及全科医学专业本、专科层次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培训120名全科医师。实施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计划,培训50名社区护士。探索利用远程培训等模式,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中专学历教育。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1、改善乡村医生待遇。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补助水平,承担并经考核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在安溪、永春分别选择3—5个乡镇,选取距离乡镇卫生院5公里以上的部分行政村卫生所作为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积极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晋江市,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今年首先在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开展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

42、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做好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评估认可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在三级医院设置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教材体系、师资力量、管理制度建设,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3、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以实施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带动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根据《福建省2010—2015年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加强医学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提升学术骨干科技综合素质和能力,做好中青年卫生人才到国内外进修学习选派工作,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医学人才。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4、继续实施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加强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继续帮扶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帮扶工作的督查和考核,以县医院为依托,使专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服务。落实城市医院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事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继续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45、拓展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平台应用。制定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推动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医疗机构之间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及医学影像的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检查,实现对居民健康信息的综合管理和利用,为卫生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年内完成平台建设,并与省级平台网络互联,实现跨平台信息交换,逐步健全完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信息化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46、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网络建设,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按照卫生部信息标准和功能规范,为基层卫生机构安装以健康管理为主、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业务职能需要的应用软件,完善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网底建设。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信息化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7、推广社保卡作为就诊卡的应用。结合社保卡的发卡,同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和读卡终端改造,实现就诊一卡通。鼓励医疗机构利用社保卡具有的金融支付功能实现刷卡结算试点,逐步取消门诊预缴金。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人行泉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48、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推进各项重点改革工作,确保今年各项任务的完成。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同时,保证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确保医改所需资金和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两级医改办要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9、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要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把医改的政策和任务落实到位,保证各项改革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医改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持续宣传改革成效,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群众信心,强化舆论监督,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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