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2011年新建和完善8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11〕55号
颁布日期:2011-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2011年新建和完善8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联合制定的《三明市2011年新建和完善8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三明市2011年新建和完善8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11〕16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印发〈全省2011年新建和完善千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福〔2011〕5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0〕76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养老服务“十百千”工程,落实“2011年新建和完善8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社区老年人养老多种需求为目标,以保障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为重点,以新建和完善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网络、强化服务队伍、培育服务组织、规范服务管理,扎实有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和谐三明建设、实现养老服务跨越发展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新建4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完善提高已建立的4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安全保障、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

三、基本建设标准

(一)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达到以下“七有基本建设标准”和“三个基本服务规范”。

七有基本建设标准:

1.有规范名称。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依托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室)、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办公场所等服务场所,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统一悬挂醒目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牌匾。

2.有服务场所。通过整合社区现有服务设施,使社区有室内外老年活动场所。室内要有老年活动室、老年日间照料室、图书阅览室和老年学校等服务场所,有条件的可根据老人需求,增设老人电子阅览室、聊天室、心理咨询室、康复护理室等,各功能室必须有牌子、有制度,电视、书报、文体器材较齐全,老年活动经常开展。老年学校要有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且运转规范。室外要有老年活动场所、健身路径等。

3.有工作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有工作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等,通过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评估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依规服务。有关制度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流程等要上墙公布或印制成便民手册,让社区老年人知晓。

4.有工作队伍。工作队伍主要包括:(1)专(兼)职助老管理服务队伍。社区要有2人以上的专(兼)职助老管理员,人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助老服务员组成(助老服务员应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2)志愿者服务队伍。社区要有10人以上助老志愿者(义工)服务队伍(包括低龄老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等队伍)。(3)专业服务队伍。社区要有8名以上专(兼)职助老服务员,可通过与社区服务网点签订服务协议,由社区中具有家政、水电维修、医疗护理等专业资质和特长的人员组成。

5.有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专(兼)职助老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服务理念、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内容或服务项目、业务技能标准、相关待遇、监督约束规定和相应的奖惩措施等。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定位和责任,实现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有助老服务热线。社区要设置助老服务热线电话,有条件的社区要帮助孤寡老人、高龄空巢老人、残疾老人家庭安装“一键通”电话,及时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7.有信息台账。一是基本信息台账,主要包括:(1)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库(包括社区老年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联系电话、生活状况、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爱好专长等);(2)社区助老签约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库(包括服务机构名称、负责人、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优惠内容、联系电话等);(3)助老志愿者(义工)基本信息库(包括志愿者、义工基本情况、专业特长、联系电话等)。二是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台账(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区专项服务、志愿者服务、邻里互帮互助等)。

三个基本服务规范:

1.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明确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对象。对确定的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由当地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1)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或“五保”老人、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百岁老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范围。(2)低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老年人:①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市区居住生活的老年人);②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7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③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很困难的老年人。(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需要日托、送餐或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4)志愿服务对象。社区内所有老年人,重点是空巢、高龄、病残老人,由志愿者上门提供服务。

2.服务内容。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主要包括:(1)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托老、购物、配送餐、陪护等特殊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2)医疗保健服务。主要通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3)安全保障服务。主要通过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者、邻居和志愿者,以通电话、走访、探视和邻里守望等形式,加强对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高龄失能老人的帮扶联系。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机制,在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和帮助。(4)文化娱乐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等,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老年健身等各类文体活动。(5)精神慰藉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谈心沟通、心理咨询等服务。(6)其他方面的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老年人不同年龄及不同生活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其他各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家政服务热线、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开展为老服务。

3.服务方式。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适合不同类型老年人需求的服务方式。按照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不同,服务方式主要包括:(1)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通过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发放助老服务券等形式,持券老年人凭券自主选择由社区助老服务员、家政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2)社会组织服务方式。创造条件,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性组织或机构,同时鼓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3)社区专项服务方式。通过设立“托老所”、“日间照料室”、“老年人爱心餐桌”、“老年学校”等品牌项目,依托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4)志愿者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内、外的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倡导低龄健康老人组成志愿者队伍,为高龄、空巢和病残老人提供服务。(5)邻里互帮互助方式。积极倡导邻里间开展互帮互助、结对帮扶等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

(二)完善已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做到工作运转正常,服务落实到位,队伍不断加强,网络日益健全。

1.工作运转正常。已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街道、社区,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社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常抓不懈。要按照“七有基本建设标准”和“三个基本服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完善,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2.服务落实到位。已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要围绕社区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安全保障、精神慰藉、文化休闲等方面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和项目,扩大覆盖面。尚未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要积极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对确定的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由当地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已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提高,逐步扩大。按照社会救助与适度普惠并重的原则,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引导和扶持企业、中介组织等开展养老服务。

3.健全服务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专兼职助老服务员和志愿者队伍,加强培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置社区助老服务员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发挥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老年志愿者等作用,为社区困难老人提供结对帮扶等各项服务。

4.完善服务网络。进一步整合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促进社区老年人养老需求与养老服务对接,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平台,鼓励各类家政、餐饮、物业等服务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加盟,每个社区至少要与10家以上的服务网点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的优惠承诺要上墙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室),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

5.探索服务模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各种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老年人应急呼叫救助系统,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便捷、专业、低成本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做法,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保障措施(4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安排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0〕76号),按照本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要求,指导社区,并依托街道、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有效整合社区内现有为老服务资源,拓展为老服务项目,扎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确保取得实效(3月至9月完成)。

(三)检查验收。在项目实施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民政、老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要按照“民生工程战役”的部署要求,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和旬报制度。4-7月,每月15日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8-9月,每旬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组织对新建和完善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市里也将对新建和完善的项目社区进行全面考评验收,对成效较好的、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中心(站)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先进单位、个人,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4月至10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按时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各级老龄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配合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及时下拨所需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团委、妇联等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0〕76号)要求,从自身职能出发,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街道(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分别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接受县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开办资金。列入省级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里将按每个6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各县(市、区)在收到省上补助资金后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三)创新体制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政府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和企业办理。积极培育一批有资质、有诚信、有品牌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发挥非政府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街道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认真落实中央、省政府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相关程序批准后,采用划拨等方式优先供地;对提供的福利性服务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福利事业的款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执行。

(四)完善制度保障。各级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新建和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行检查指导和考评验收,对省上下达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要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居家养老服务好典型、好经验,表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宣传,营造浓厚的尊老助老社会氛围。

附件:1.三明市2011年新建和完善8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任务分配表

2.三明市2011年新建4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项目社区汇总表

3.三明市2011年完善4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项目社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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