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13〕27号
颁布日期:2013-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

三明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试行)

为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特殊对象的救助帮扶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化“诚信计生·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扶助促进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二、主要内容

(一)提供经济救助

1.成立专项基金。市、县两级成立“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基金”,市级将100万元的计生户发展生产基金转变为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基金;县级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5%补充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基金,并发动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踊跃捐款,多渠道做大基金总量。

2.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对2013年1月1日之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等级在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自愿放弃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

3.提高特殊家庭扶助标准。对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在省定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不少于200元,增加部分经费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

4.意外事故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等,由所在地方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救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救助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地方政府支付。

5.医疗保险救助。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其住院补偿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比例基础上加1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地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除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外,由县(市、区)将其纳入低保范围享受低保补助。

(二)强化居养保障

1.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住条件。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优先解决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住房或更换居住场所。无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提供公租房或保障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殊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一次性购房或建房补助;需要置换住房的,给予减免相关费用。

2.强化养老保障。提倡以社区居家养老为主,对居家养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的,由所在地方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发放1人护理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增加30%。对孤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敬老院;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特殊家庭夫妇,由所在地方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实行集中供养,享受“三无人员”待遇(农村享受“五保户”待遇)。

3.开辟养老阵地。市级在三明市老年公寓加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安养院,各地敬老院或福利院加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安养院。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纳自愿入院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所需费用由所在地方政府参照“三无人员”待遇标准给予补助。

(三)开展亲情关怀

1.提供再生育服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应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实现再生育愿望,所需费用由县新农合中心库存资金予以全额解决。

2.提供收养领养服务。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领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帮助其实现收养领养愿望。

3.提供子女入学服务。对伤残的独生子女,报考高中(中专)的在总分中加3分。

4.创建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温馨家园。市、县两级要积极创建面积适宜,集活动室、咨询室、管理室等于一体的“温馨家园”,积极营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互相关心和互相帮助的温馨环境。

5.结对帮扶。发动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部门、社区等机构和青年志愿者,建立一帮一、户帮户等挂钩结对帮扶关系,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物质帮助、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公益性活动。各级政府和总工会、计生协会等组织在每年“两节”期间,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列为慰问对象。

6.心理疏导。组织心理咨询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免费提供心理疏导,为需要咨询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拓展优惠范畴

1.提高福利待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并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2.提供健康服务。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发放“三明市人口家庭特别优惠卡”,凭借此卡在本市公立医院就诊时免收挂号费,并优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建立“健康档案”,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县(乡)计生服务站(所)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免费提供不少于1次的健康检查。

3.惠民政策倾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凭借“三明市人口家庭特别优惠卡”,劳动部门免费提供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帮助其就业;旅游部门免收本市辖区内的景区门票;国资部门免费提供乘坐公交车;司法部门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农办、妇联、计生协会等有关单位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展生产、创业就业中,保证贴息贷款落实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手术并发症对象的救助帮扶工作,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落实,关系到社会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救助帮扶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运作协调、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制度运行环境。

(三)建立信息档案。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服务管理档案,完整保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落实工作经费。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摸底情况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救助帮扶工作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救助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切实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享受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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