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 福建省财政局文号:厦农〔2010〕114号
颁布日期:2010-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农〔2010〕114号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补贴实施程序,确保按时完成中央下达我市的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现将《厦门市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执行。

附件:厦门市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厦门市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好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补贴实施程序,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农机装备结构,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新型农机具,提高装备总量和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推动我市的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民购买新型农机具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扩大农户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二)扩大农机化先进适用技术和机具应用的覆盖面,提高种养业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节本增效。

(三)提高农机化综合水平,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向特色农业、设施农业、闽台合作机具、台湾机具、农业(农机)服务组织倾斜。

(二)促进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机(具)的推广应用。

(三)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四)操作程序科学、简便、规范、高效。

四、资金总额及实施区域

2010年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中央资金200万元,市级配套累加资金100万元,实施区域为全市所有农业区。

五、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12大类38个小类99个品目机具(见附件1)。补贴机具型号详见《福建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分别是:

1.全市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渔民)个人(含农场职工)。

2.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业(农机)服务组织、植保作业服务组织。

(三)补贴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用于实施区内参照《补贴目录》中机具的购置补贴。

(四)补贴比例和补贴标准

中央资金的购机补贴额按30%,单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挤奶机等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具体参照《补贴目录》中的定额。市级配套补贴资金按15%累加补贴,果蔬加工机械、轮式拖拉机等特殊机具,除执行中央资金补贴标准外,市级资金累加补贴最高限额为2万元;履带式拖拉机、农用挖掘机、平地机、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执行中央资金补贴限额,市级资金不予补贴。项目资金用完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和金额以公布的《补贴目录》为准。

本年度内享受补贴对象购买机具数量规定如下:一户农民(渔民)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业(农机)服务组织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植保作业服务组织购置植保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增氧机、投饵机均不超过6台。

农户(含合作社)购买秧盘、大棚、滴灌设备、防虫袋申请中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购置秧盘数量以百个为单位,不足百个的,按百个计算;申请购置滴灌设备数量以亩为单位,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申请购置防虫袋数量以万个为单位,不足万个的,按万个计算;申请购置大棚数量以10平方米为单位,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及确认

1.购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渔民个人为本人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设施农业机具、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必须出具土地或水域滩涂承包证明),经镇街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确认身份后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2.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在区和镇村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3.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机管理部门与购机者签订《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3)。《协议》均需购机者本人签名盖章、区农机管理部门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协议》一式4份,其中区农机管理部门2份(结算时上报市农机管理部门1份),购机者2份(提机时交经销商1份作为结算凭证)。

(二)机具供应

1.经销商的确定。参照省农机管理局制定的经销商准入资格条件,通过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认定程序,确定我市经销商,并在厦门三农网和厦门农业科学研究推广网上公布。根据厦门实际,同安区设2个经销商,翔安、集美区各设1个经销商。本地农机生产企业经审核可直接销售《补贴目录》上企业自己的产品。市、区农机部门应将有关经销商的信息资料通过报纸、电视、公告等媒介告知购机者。经销商供货有困难的,所在区农机部门应协调补贴机具的供货。经销商应取得生产厂家的经营授权。经销商的所有经营销售行为由各生产企业规范和管理,同时接受我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2.提机。购机者凭《协议》在有效期内向经销商提机时,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向经销商提供《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后,即可提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出具全额正式税务发票。各联发票均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名称和型号,在备注栏标明发动机号、机架号及主要配置。发票原件交购机者,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一式二份,由购机者签注“已提机,配置属实”字样,并签名按手印)一份及时交区农机管理部门,一份与《协议》一并作为补贴资金结算凭证。

3.机具核实登记。购机者提机后,应当将机具送交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区农机管理部门对机具与经销商提供的补贴机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上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4份《协议》上标注机具编号、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加盖“已核实”印章及单位公章,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需要按照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4.建档。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及时建立档案,要求一机一档,内容包括《申请表》、《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其它相关材料等。单机补贴金额合计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须在喷字后将机具与购机人拍照存档备查。

(三)补贴资金结算

1.根据我市实际,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由市农业机械监理所负责初审。

2.经销商向市农业机械监理所提出书面结算申请,提交农机购置补贴用户明细表和汇总表,并将盖有“已核实”印章和公章的《协议》、购机户身份证复印件、机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书。

3.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核实的机具情况,按经销商分类编制《2010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见附件4)以及《2010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一式2份以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4.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对区上报材料核对审查后,按经销商及机具类型,汇总编制《2010年厦门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6),与所辖各区《明细表》上报市农业局。

5.市农业局审核经销商提交的结算申请报告及其它结算凭证,并与各区农机管理部门上报材料核对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6.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与经销商进行资金结算,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到经销商指定的结算资金帐户。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9月初,开展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召开全市购机补贴工作会议,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开始受理农民购机申请。

(二)购机补贴工作争取在11月30日前完成。

(三)11月底,各区上报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农业(农机)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建立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购机补贴工作的组织指导。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购机任务,安排好购机补贴专项工作经费,以确保购机补贴专项工作的开展。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沟通,认真做好购机补贴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将停止安排补贴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加强对享受补贴机具的管理,凡享受补贴购买的各种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三)扩大宣传,优化服务。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搞好咨询服务;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权,不得强行推荐产品;协调经销商搞好供货衔接,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搞好技术培训,帮助购机者及时掌握新机具的操作要领和技术性能,并及早投入农业生产,发挥效益;要及时与经销商联系,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强化督查,力求成效。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价格和质量的监督,防止补贴产品销售价格高于目录最高限价。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严肃查处。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各种农机购置工作报表和工作总结材料上报市农机监理所。每月20日前必须上报本月购机补贴进度情况(进度表见附件7);10月底及12月中旬分别上报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文档;做好补贴专项的信息档案管理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并于12月初上报完整的信息系统数据。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止。

附件:1.厦门市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2.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

4.2010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

5.2010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

6.2010年厦门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

7.2010年××××月厦门市购机补贴进度表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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