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文号:厦农林〔2011〕19号
颁布日期:2011-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农林〔2011〕19号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医〔2010〕49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我市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管理

动物诊疗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诊疗活动的从业人员是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力量,是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后备队伍。同时,动物诊疗机构也是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的场所之一。因此,各区要站在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的高度,加强对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稳步推进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有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把握原则,统一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标准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思明区由市农业与林业局核发;其他区由所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要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实行一址一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使用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动物诊疗机构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四)动物诊疗机构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五)动物医院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六)动物医院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机室、B超室、隔离室;动物诊所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

(七)动物诊所应具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患病动物隔离箱、药品柜、喷雾消毒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暂存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动物医院除具备以上动物诊所的设施设备条件之外,还应当具有X光机、B超仪、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

(八)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病例处方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兽药、毒麻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化验检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三、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换发工作

已经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2011年4月30日前应重新向诊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注销其原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申请换发。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严格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行政职能,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依法监管的一项工作内容。各区农业部门及其下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严格条件,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动物诊疗许可证》规范管理,每年12月前将辖区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及电子版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备案。要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一次巡查,指导并监督从业机构建立执业规则,健全规章制度,履行重大动物疫病报告义务,签订《厦门市动物诊疗机构诚信执业承诺书》,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我市动物诊疗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5981719),各区也要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五、诚信执业,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各动物诊疗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农[2005]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4、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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