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对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号:厦人口[2010]53号
颁布日期:2010-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对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的通知

厦人口[2010]53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施行,是我市加快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我市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推动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必须抓住机遇,认真抓好落实,推动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深入开展。现就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对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细则》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须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内容

《实施细则》中有两个条款涉及计划生育内容,分别为第八条和第二十条:

1、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四)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2、符合《规定》条件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亲属投靠落户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由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并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

二、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

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并进行查验。

1、应查验的主要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相关人员婚育证明、节育措施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缴费发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2、审核计划生育情况时除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外,还须重点查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是否违反生育政策、落实节育措施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

3、由于全国各地出具的婚育证明没有统一规范,审核时应注意分析材料间的逻辑关系;必要时,请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经判断后予以认定。

三、关于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根据《实施细则》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须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内容,如实出具意见。

1、出具意见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不能株连其他拟随同落户人员。拟落户人员中,符合规定的出具“符合规定”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符合规定”意见,并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中逐人写明“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意见。

2、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没有处理到位的人员,出具“不符合规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到位并落实节育措施后再重新办理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手续。

3、没有出具婚育证明等相关应查验的材料或出具假婚育证明的,出具“不符合规定”意见。同时,将持假证给予没收并将情况通报相应公安部门。

四、几点要求

1、要加强领导。各级尤其是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亲自指导、亲自过问、亲自抓落实,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严格审核把关,又要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按章办事,热情服务。

3、要坚持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对情况清楚、材料齐全的,要当场办理;当场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待情况清楚、材料齐全后再予办理。要采用AB角制度,确保在工作时间内随时有人负责办理。

4、为了便于服务和管理,在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意见的同时,要了解当事人现居住地家庭成员情况,并告知变动时要及时与街(镇)取得联系,方便办事。

5、要坚持廉洁、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要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不作为、刁难群众及不廉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6、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中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时对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的通知》(厦计生委[2003]7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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