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厦府办〔2015〕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4〕1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和规范人员配备

各区要高度重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工作,依据市委编办、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厦委编办〔2013〕85号)的规定和要求,规范配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具体要求:以流域为单位或跨镇(街、场)设置的水利工作中心站,每站核定事业编制4-6名;以镇(街、场)为单位设置的水利工作站,每站核定事业编制3名左右。水利工作中心站和水利工作站的人员编制由区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区水利工作需要、财力等因素,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核定,实行区内统筹、交流和使用,明确岗位职责,专人专职;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补充专职人员。水利工作(中心)站人员中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低于80%。对整合或纳入各镇(街)综合服务机构的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并加挂水利工作站的牌子。上述规范配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力争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二、切实落实人员和业务经费

各区要进一步明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足额纳入各区、镇(街)财政预算。对现有自收自支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统筹解决人员和业务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区要从水费和相关水规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改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条件,特别要尽快落实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市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三年左右时间分年度、分批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四、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承担辖区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农田水利、水利科技推广和小微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对于保障城乡水利基础设施长效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各区政府要制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于3月1日前报市水利局。市、区委编办及水利、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水利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通过对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定期通报等方式,扎实有序推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对尚未落实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单位,要加大推进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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