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体育局 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文号:厦体〔2010〕157号
颁布日期:2010-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体〔2010〕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厦门市单项体育协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其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市民政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厦门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单项体育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其管理、发展本项目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项体育协会是指由本市热衷于该项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厦门市体育总会(以下简称市体育总会)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各单项体育协会。

第四条单项体育协会的建设与活动开展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德。

第五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以实现体育社会化为宗旨,以推动群众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提升竞技体育水平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为目标,并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开展体育活动,推动本市体育和谐发展,促进体育强市建设。

第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主动掌握本项目在本市的发展现状,研究本项目的发展规律,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建议等。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开展与协会业务有关的技术交流、讲座、培训班及各项服务,增进协会活力,促进协会发展。

第七条厦门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单项体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委托厦门市体育总会对单项体育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厦门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单项体育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单项体育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体育总会对单项体育协会申请登记、财务审计、人事变更、活动计划、对外交往、评比表彰、初审、年检等项业务进行管理。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接受市体育总会的检查和考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单项体育协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具有该项目组织的唯一性,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目的其他社会组织具有业务指导的义务。

第十条单项体育协会的筹备成立、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应当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单项体育应当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召开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书面报告市体育总会,由市体育总会依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单项体育协会换届选举时如有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修改章程的,应当经市体育总会报请市体育局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单项体育协会下设分支机构,应当依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体育总会提出申请并经市体育局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其他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并按时上报市体育总会。

第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在进行年检前,必须向市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由有资质的审计或会议师事务所出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章体育活动和赛事管理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单项体育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承办或协办国家、省、市专项体育比赛和活动,开拓体育市场,丰富群众体育文化生活。

第十八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每年“全民健身日”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九条单项体育协会举办、承办大型体育活动或赛事前,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报市体育总会备查。比赛结束后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体育总会。

大型体育活动或赛事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第二十条单项体育协会举办、承办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项体育协会开展或参与涉外体育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项体育协会设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按相关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单项体育协会还可以聘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单项体育协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数的设置,原则上按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比例而定。协会会员总数超过120人的,可以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总数是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单项体育协会可以适当增加社会人士担任副会长的职数。

单项体育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四条单项体育协会采取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任期按本协会章程规定执行。在任期内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变更人选,并报市体育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单项体育协会正、副会长(主席),正、副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须报市体育总会初审同意后,由该协会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市体育总会批准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的正、副会长(主席),正、副秘书长等人选应当积极吸纳下列人员依法担任:

(一)热心支持该体育项目发展的本市各界人士;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本市知名人士;

(三)本市体育界著名运动员、专家、学者等;

(四)单项体育协会认为有助于协会发展壮大的本市其他各界人士。

第二十七条单项体育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本协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任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单项体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并经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70周岁的

第二十九条单项体育协会可成立顾问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原协会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聘为协会顾问,继续发挥其在本项目的影响力,促进协会的持续发展。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单项体育协会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办领用印章,印章由协会秘书长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单项体育协会使用印章,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印章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制度。单项体育协会各项收入(如会费、有偿服务、以及组织或个人捐赠和赞助等)账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单项体育协会经费开支必须由会长、秘书长和经办人3人签字方有效。

第三十三条单项体育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会员活动;

(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三)弥补大型体育比赛经费不足;

(四)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

(五)其他符合本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单项体育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报市民政局和市体育总会备案。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项体育协会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协会在人才、信息、技术和对外交流方面的优势,推进本体育项目的产业化进程。

第三十六条鼓励单项体育协会创办体育产业实体。依法设立的单项体育协会经营性实体,应及时报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备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区体育总会可参照此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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