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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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大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办法》对依法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坚决切断各类土壤污染源、实施建设用地分类管控和农用地分级管理以及土壤修复工程、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保障措施;对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全面把握《办法》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源头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坚持从源头严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公众参与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
(二)主要目标
2016年启动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大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省出台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土壤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三)主要任务
1.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⑴科学编制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环保、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经信委、农业、林业、财政、水利、海洋与渔业、商务、科技、卫计委、交通、安监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⑵加强土壤环境监管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环保、发改、经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建、安监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成效,做到污水与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渣同治,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污染。
⑶健全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并定期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同时,加大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⑷建立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企业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等情况,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2.加强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⑴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项目准入管控。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加大力度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强化环评管理,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⑵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管委会组织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实施办法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划分农用地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⑶落实土壤污染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
3.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⑴建立土壤污染环境数据库。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土壤监测结果,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经有资质单位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并报市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⑵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的科学决策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水平,促进项目治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漳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建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大中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及在一线从事污染土壤调查与修复治理工程的专家。主要职责:承担技术咨询、技术评审、方案论证等。
⑶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单的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根据土壤污染程度、污染物种类等污染状况编制修复方案,确定修复目标、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受影响的公众意见,并报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备案。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实施污染土壤修复活动,确需调整污染地块修复方案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补充方案。实施修复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以及吸附重金属的植物等污染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竣工后,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委托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编制监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将监测报告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监测达到修复工程方案目标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修复工程完工公告;未达到目标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继续修复到目标完成。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三、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1.明确污染防治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本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负责,统筹规划并组织开展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1)环保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协同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公布;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保护诚信档案;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
(2)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农产品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5)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6)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
(7)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海洋与渔业、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2.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建立产、学、研、管相结合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联合体,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大力培养土壤环境管理、监测评估和治理修复专业人才,积极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专业技术机构和骨干企业。
3.加大投资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市、县(区、市)两级财政要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列入本级支出并逐年增加。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企业负责土壤修复和治理,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4.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未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予以追责和查处,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在土壤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列入不良征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成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将土壤环境保护监管、土壤环境质量等级认定管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以及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纳入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加强宣传教育。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结合“6·5”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和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预防与应对水平。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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