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全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决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15〕44号
颁布日期:2015-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全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决定

去年以来,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嘉峪关建设活动中,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他们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不顾个人安危,不怕流血牺牲,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以实际行动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表彰先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勇抓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嘉峪关机务段指导司机张永忠、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工张金福2名同志授予“嘉峪关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各奖励10000元。

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要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见义勇为、临危不惧的崇高精神,学习他们舍己为人、伸张正义的优秀品德,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创建平安嘉峪关,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