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1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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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2〕18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2月2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在出台相关社会管理和惠民政策时,应就拟出台的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协商,实行会商会签制度。
第三条各项惠民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物资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二女节育户按照3个子女对待;按户落实资金、物资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第四条本市居民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第二章奖励优待体系
第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妻双方,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
(二)晚育的,其产假为11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三)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四)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晚婚假、晚育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应当按照全勤对待,并不得影响提薪和晋级。
第六条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存活子女未满16周岁,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双方或一方现有子女超过两个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均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国有企业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国有企业职工的,全部由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由其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育龄夫妻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符合条件申请批准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有关优待。违反规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责令其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有待奖励的财物。
第七条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下岗失业人员自行缴纳三金,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奖金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市人口委审核,统一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对2010年10月1日之后农村新增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由人口计生部门为其办理1000元的养老储蓄金。
第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自愿申请放弃再生育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对当年新增农村二女节育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予3000元的奖励,自次年起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第三章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农村“两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报销比例在相应等级医院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
第十二条在大病医疗救助中,农村“两户”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救助标准提高30%。
第十三条农村“两户”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在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节育户光荣证》免收挂号费;各医疗机构济困病床应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
第十四条在实施“百万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等惠民政策时,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和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
第十五条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及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妇女病普查免费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诊治免费,从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每年为农村“两户”家庭的父母、子女免费提供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要求再生育的家庭,人口计生服务部门应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
第二十条实施“优生四免一补政策”,持《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待孕妇女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困难家庭孕妇及第一孩为病残儿的再生育孕妇享受免费产前诊断;病残儿医学鉴定免收鉴定费;外来流动人口凭《新市民社区登记证明》享受免费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符合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城镇困难家庭孕产妇给予500元的补助。
第四章生产生活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农村“两户”及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在测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多算一人,保障金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每户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补差额的办法分类施保,分类补差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两户”家庭,依照《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由市财政按照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截止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在按月领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给予100元/人·年的补贴,直至亡故为止。
第二十三条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发放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第二十四条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100元的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没有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二十五条农村计划生育户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参加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市财政给予15元/户·年的补贴。
第二十六条对新农村建设中实施整村推进项目的农村“两户”补助资金提高30%。
第二十七条实施征地补偿、土地流转、宅基地置换等相关政策时,对农村“两户”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户均30%的份额。
第二十八条对实施国债沼气项目的农村“两户”,地方配套补助经费提高30%;在培育农业示范户活动中,优先为农村“两户”提供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提供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扶持发展致富项目。
第三十条优先为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三十一条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同时市级补助标准提高30%;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
第三十二条在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中,优先保障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二女节育户的年老父母,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年老父母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在人饮工程中减免农村“两户”自来水入户费用。
第五章公益救助体系
第三十四条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募捐,设立“生育关怀”基金。
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父母、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给予1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的,纳入民政救济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第六章农村“两户”子女成才工程
第三十六条农村“两户”子女报考本市高中、中专时加20
分,报考省内高校时加10分。
第三十七条农村“两户”子女考取重点本科的给予4000元奖励,考取普通本科的给予3000元奖励,考取独立院校本科的给予2000元奖励,考取专科(含高职)的给予1000元奖励,考取中专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农村“两户”子女自主创业的,优先安排小额担保及贴息贷款,并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和注册登记,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农村“两户”免费办理农资、兽药、种子等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在企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员工时给予农村“两户”子女加10分的照顾。
第四十条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
第四十一条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免收报名费,培训费减免20%。
第四十二条人口、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工作时,应做好独生子女健康成长引导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或省上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执行国家或省上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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