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5〕35号
颁布日期:2015-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嘉峪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我市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为扎实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权益,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落实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发展等问题。

(二)加强救助,拓展内容。救助保护机构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拓展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困境未成年人保护转介平台作用。

(三)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层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合力。

三、试点保护对象及范围

试点保护对象为受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影响,处于生存困难、成长障碍、流浪等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具体分为监护缺失、教育失当、留守流动、流浪乞讨、失学辍学、两刑人员子女、家庭暴力、生活贫困、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病残等10种类型(以下统称“困境未成年人”)。

试点范围为我市三区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困境未成年人子女。

四、工作内容

到2015年底,构建以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基础,救助保护机构为转介平台,政府各部门配合,社会各方参与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构筑以“一个网络、六项机制、六类政策、五大行动”为重点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模式。

(一)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

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依据职责分工,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区、镇、社区(村)”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救助保护服务体系;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社区(村)设立“儿童服务中心”,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筑牢未成年人救助、教育、司法、就业、医疗及生活等保护网络。

(二)建立六项机制

1.建立未成年人社区(村)救助保护机制。以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核心,在各社区(村)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在农村建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村委会负责人、村委会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在城区建立由社区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社区儿童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利用自身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发动群众主动关心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起社区(村)和镇救助保护网络。

2.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一是全面排查困境未成年人。社区(村)社区儿童服务中心每年对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按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精神疾病、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确定困境未成年人类型,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社区、学校的基本情况,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的监测预防机制和基础数据档案,并报送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二是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积极发动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小区保安人员等,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社会治理局和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报告信息。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多渠道发现报告机制。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要主动联络社区专干,对辖区进行定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三是拓展信息报告渠道。以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工作平台,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受理关于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电话,与公安机关、社会治理局、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对象认定审核机制。以镇、城市社区为单位对各社区(村)摸底排查出来需要救助帮扶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初步筛选,并填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本信息登记表,报民政部门进行情况汇总,由市救助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走访核查,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出救助帮扶意见,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帮扶政策。

4.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帮扶机制。对本地户籍需要救助帮扶的困境未成年人,按“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救助帮扶,由户籍地社区、镇、三区、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委、教育、团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落实救助保护帮扶政策;对非本地户籍流浪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开展救助,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给予帮扶,特别是对需要接受教育的学龄儿童,教育部门要落实好他们的义务教育;对弃婴,严格按照《嘉峪关市弃婴救助管理办法》(嘉政发〔2014〕38号)精神,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对因无法查找其家人而滞留在救助保护机构的智障、残疾儿童,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对患有重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提出的“先医治,后救助”的原则开展救助。

5.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市直机关工委、妇联、教育部门职能,以活动为载体,教育家长正确教育管理孩子,让未成年人远离家庭暴力;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治安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社区、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或护送至各级救助机构。救助机构要及时接收公安和各部门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并做好救助服务;社区(村)做好辖区内困境未成年人临时保护工作。

6.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分流救助机制。救助机构、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妥善安排护送其返乡;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长期滞留在救助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对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适龄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教育部门予以教育资助或减免学费,妥善解决好助学问题;人社局要将符合劳动年龄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由三区牵头,民政部门配合,按照《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嘉政发〔2010〕81号)相关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人社和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帮助政策;残联负责落实残疾人相关帮扶政策。

(三)落实六类政策

1.由市民政局牵头,三区、市残联配合,落实弃婴救助管理、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城乡医疗、助残等救助政策。对符合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政策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予以救助;对失去家庭抚养能力的困境儿童和弃婴及时予以安置;市残联落实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助残等帮扶措施。

2.由市妇联牵头,市教育局、市直机关工委、团市委配合落实留守儿童、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的帮扶措施。

3.由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帮扶政策。

4.由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和市妇联协助,共同落实失(辍)学儿童助学政策,帮扶实现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5.由团市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妇联配合,对问题儿童、心理疾病的问题儿童,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法制宣讲等帮扶措施。

6.由市司法局牵头,三区、市民政局配合,落实服刑人员子女中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

(四)深化五大行动

1.深化“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民政、综治、教育、公安、人社、社会治理、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积极主动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

2.深化“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教育部门要大力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

3.深化“打拐”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市民政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4.深化“异乡关爱”行动。对异乡流浪未成年人生活上要关照,心理上要辅导,并为其提供文化法制教育、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5.深化“结对子帮扶”行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通过引入“希望工程”、“春蕾慈善行动”、“福康工程”等项目,与帮扶对象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工作准备阶段(2015年1月1日—31日)。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40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2月1日—28日)

由救助保护机构牵头,依托社区(村),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全面进行摸底筛查,获得未成年人及困难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诉求,并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专项档案,开展评估工作。

(三)整体推进阶段(2015年3月—2015年10月)

根据我市摸底筛查的结果,分类实施困境未成年人救助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充实工作队伍,在全市全面推行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困境未成年人的发现、预防、报告机制,落实转介、处置、扶持等保护体系。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1月—2015年12月)

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整体框架,查摆工作不足,归纳经验做法,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构建具有嘉峪关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部门职责和领导责任,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指定具体经办人员,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承办”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爱心家庭、志愿者团队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试点工作,逐步构建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监管评估,社会力量开展调查评估、心理关爱、教育辅导、法律服务、救助保护等具体工作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利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支持相关部门开展“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做好三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机构建设。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站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规划拟定、宣传引导、统筹协调、资源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加强救助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大意义,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同时,积极发挥社区(村)对群众宣传教育的作用,扩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知晓面,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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