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煤炭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2〕246号
颁布日期:2012-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煤炭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煤炭供给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嘉峪关市煤炭供给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煤炭供给秩序,有效减少和缓解因煤炭供给不足或中断(以下简称紧张状态)所造成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及《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煤炭供给不足或中断等紧张状态的应急协调、处置。本预案是我市煤炭供给应急处理的具体行动措施。凡与我市煤炭供给应急处理预案有关的单位和企业,均须遵守本预案条款。

第三条煤炭供给应急工作应在监测预警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监测、协调配合的方针,遵循整合资源、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嘉峪关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信委主任、市交通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嘉峪关公路总段、嘉峪关车务段、煤炭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煤炭供给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本市煤炭供给在紧张状态下的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负责组织担负有煤炭供给应急处理任务的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企业的协调工作。

(4)对煤炭供给应急事件进行调查、核准并发布煤炭供给应急事件通报等。

(5)决定实施终止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应急结束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处理媒体报道、采访、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务。

第六条市煤炭供给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日常的煤炭市场供求、库存和价格等信息监测工作。

(2)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向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执行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4)会同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研究采取调度协调应急措施。

(5)负责信息发布。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协调工作。进入紧急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的力度,并定期向市煤炭供给应急办报送本单位与煤炭供给应急预案相关的信息。

(1)市委宣传部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控和引导,及时排除不良和有害信息,配合指挥部组织主要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煤炭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煤炭市场及运输价格动态,积极受理、查处煤炭及运输价格投诉案件。

(3)市工信委负责市煤炭供给应急办的日常工作,对煤炭市场供求、库存等信息做好监测,协调煤炭供需衔接;检查督办煤炭经营企业供给应急措施的落实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等有关经费保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市交通局负责保障煤炭的公路运输工作。

(7)市工商局负责对煤炭经营主体资格进行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对经销假冒伪劣、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8)市质监局负责计量设施的监测工作,在紧急状态下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市环保局负责储煤场地环保的监测工作,对区域污染的情况提出防护的建议。

(10)嘉峪关公路总段负责保证紧急调运煤炭的公路运输畅通工作。

(11)嘉峪关车务段负责协调铁路运输中的煤炭调运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和督导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13)煤炭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市煤炭供给应急办做好日常工作,提供我市的煤炭供需情况,协调解决煤炭供销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预警

第八条市煤炭供给应急办要加强煤炭市场的日常监测分析,准确掌握煤炭供需动态信息,通过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建立与各成员单位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基础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预警预报信息。

第九条通过日常监测预警,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煤炭供给紧张应立即报告反映。紧张状态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煤炭紧张状态报告主要范围如下:

我市煤炭外购由于受煤源紧缺、运输困难等原因造成中断或持续大幅度下降的情况;我市煤炭销售企业或用煤大户的煤炭库存持续大幅度减少,不能满足居民和工业企业生产需要,且预计持续较长时间的情况;煤炭生产企业由于各类灾害事故、停产整顿等原因造成我市用煤企业购煤困难的情况;煤炭经营秩序混乱,中间环节哄抬物价,造成我市煤炭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升的情况;其他原因造成煤炭采购、供应、运输、储备等紧张状况。

第十条发生或发现煤炭紧张状态后,市煤炭供给应急办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指导有关方面采取必要控制和缓解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同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分析判断煤炭紧急状态对全市居民及企业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迅速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按照我市煤炭市场的状况,将煤炭紧张状态分为Ⅰ级和Ⅱ级两个状态等级。

(1)严重紧张状态预警(Ⅰ级):紧张状态可能对全市居民及企业产生严重影响,期间可能发展成行业性供需混乱的情况。由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发布。

(2)一般紧张状态预警(Ⅱ级):紧张状态可能对全市经济运行产生明显影响,也可能造成个别行业供需混乱。由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做出Ⅱ级预警决定,报请市政府公布。

第十二条预警期间根据紧张状态扩散或缓解情况,可以提高、降低预警级别;紧张状态消除时应及时做出撤除预警决定。

第四章应急响应与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分级响应程序。煤炭供给紧张状态发生后,根据上级指示或紧张状态情形,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煤炭供给紧张状态、持续时间、扩散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综合判断紧张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前后事态变化,确定启动紧张状态应急的级别,提出启动煤炭供给应急预案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批准启动煤炭供给应急预案后,市煤炭供给应急办应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分级:

(1)Ⅰ级响应:严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对应Ⅰ级预警)。Ⅰ级预警发布后,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煤炭供给应急预案建议,由市政府做出启动煤炭供给应急预案(Ⅰ级)的决定。同时,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煤炭供给应急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利用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库存煤炭,暂时缓解紧张状态;同时紧急组织协调各种运力,从周边及外地购进应急所需煤炭,有效避免和缓解煤炭供给紧张对全市经济运行产生的严重影响。

(2)Ⅱ级响应:一般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对应Ⅱ级预警)。Ⅱ级预警发布后,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启动煤炭供给应急预案的决定。同时,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转为市煤炭供给应急指挥部,采取专项紧急措施,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某一行业产生的明显影响。

第十五条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协调指挥部可以启动相应的紧急措施。

(1)在煤炭供给不足发生时,立即组织有关企业紧急采购,还可征调相关企业的库存煤炭,缓解紧急需求。

(2)建立应急联络渠道,保持与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3)启动应急值班制度。保持主要工作人员联络畅通,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4)实行紧急会商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5)实施预案评审制度。按照缓解、消除紧张状态的要求,审核现有专项预案并补充特定内容,紧急制定急需的工作方案。

(6)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市煤炭供给应急办负责建立煤炭信息报告系统,密切跟踪紧张状态。向有关部门、组织或企业,提出快速上报有关信息的具体要求,及时整理汇总或分别向上级报告。

(7)开展应急协调。根据市政府指示,由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协调,临时调整部分煤炭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8)指导有关行业或企业加强需求管理和协调。在煤炭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情况下,动员需求方面顾全大局,服从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的分配安排。

(9)情况特别紧急时提出应急调度方案计划建议,并按市政府批准方案和授权以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名义下达调度命令,并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接受调度命令单位、个人应无条件执行。

(10)在煤炭特别紧缺的情况下,对部分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临时限制,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

(11)对基本生活必需的煤炭实行统筹分配。

(12)经费保障。市煤炭供给应急办实施煤炭供给应急措施所必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费用(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应编制项目预算(概算)纳入年度项目财政预算,或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从已批准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应急措施实施期间所发生紧急采购、应急生产、征调涉及到的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市政府由市财政支出。

(13)煤炭应急预案规定的宣传报道等相关紧急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专项紧急措施。

第十六条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煤炭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应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

第十七条应急结束。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市煤炭供给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提出有关恢复措施和善后事宜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煤炭供给应急办负责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应急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每五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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