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失业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2〕240号
颁布日期:2012-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失业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嘉峪关市失业预警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甘肃省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目的

编制本预案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预警工作,防范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过高,或某个行业(企业)因突发事件造成失业人员异常增加(以下简称“严重失业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严重失业问题的应急工作。

四、启动条件

当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周期、政策调整、突发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过高,或某个行业、企业突发关停、破产或者大量裁员情况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失业预警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确保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失业预警工作。

贯彻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失业应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失业应急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实行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原则。突发严重失业问题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减少失业人员数量,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及相关的应急工作,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现平时预防和实时应急的有机结合。

六、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失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决定和部署本市失业应急管理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杨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丁南江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思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朱建军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郭新华市编制办副主任

崔志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局长

何正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克勤市财政局局长

候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杨录祥市教育局局长

史有峰市民政局局长

王建新市建设局党委书记

周福智市商务局局长

彭益蓉市统计局局长

武永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忠文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仲谦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司永斌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陈文华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行长

许万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梁晓梅市总工会主席

张建红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

王丽艳市妇女联合会主席

刘嘉毅共青团市委书记

全市失业预警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外国专家管理局局长崔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失业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失业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失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保障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能。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各尽其能、密切配合、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的原则,组织协调做好全市的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的稳定。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承担该职责工作的同志自行接替,不另行文。

1.市委宣传部: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就业方针,注重失业人员再就业创业成功典型的报道,发挥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形成全社会促进就业、关注就业、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的良好氛围。

2.市编办:要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的保障作用,支持我市基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和落实失业调控、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政策规定;建立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应急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参与企业改制、破产等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时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社会保险政策,使劳动者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4.市发改委:要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并将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履行在项目立项、增加就业岗位、企业改制、破产、产业扶持、公共投资政策等领域的职责,努力促进社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5.市工信委:负责掌控本市行业企业的严重失业问题,并组织做好相关企业的破产、改制、就业失业、产业扶持等工作,运用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发展,积极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6.市教育局: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配合人社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7.市民政局:负责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家庭及时审核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实施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各项费用,确保资金渠道畅通。

9.市建设局:要按照政府就业工作需要,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妥善安排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

10.市商务局:要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发展,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支持商贸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市场营销,扶持企业扩大产品出口稳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带动就业。

11.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对散布谣言、煽动不明群众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冲击政府机关、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核心人物要予以严厉打击,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察,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落实就业政策和违犯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13.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要指导、督促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其它自谋职业者及时提供信贷支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1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就业再就业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15.市统计局:要综合整理和分析有关人口、就业、失业、社会保障等数据,组织开展失业率和劳动力状况调查,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16.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供就业指导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17.市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民间商会作用,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18.市总工会、市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和支持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大力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召开职代会审议企业裁员方案,做好解疑解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并转、破产企业或应对突发事件导致失业职工权益的维护工作。

七、工作机制和报告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委等部门要实行全时段、全覆盖的失业预警监测,开展常规性、定期性、应急性的全市登记失业相关状况调查和风险分析,据此预测失业率的发展趋势,定期反馈预警信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当某个行业(企业)因突发事件引起严重失业问题时,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立即向市失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在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主要指经济危机或突发事件),实行企业运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凡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在每月末将本企业的相关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内容包括职工人数增减(去向)、工资发放变化等情况。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或突发严重失业问题报告,领导小组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警。根据失业问题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八、预警级别

失业预警级别依据失业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根据城镇失业率的高低和突发事件导致失业人数的多少,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三个级别。

1.特别严重(Ⅰ级)

①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7%以上;

②某个区、社区、某个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2000人以上失业的;

③某个区、社区、某个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

④单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1000人以上失业;

2.严重(Ⅱ级)

①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6%,不足7%的;

②某个区、社区、某个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1000人以上;

③某个区、社区、某个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40%-50%;

④单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500人以上失业;

3.较重(Ⅲ级):

①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4%,不足6%的;

②某个区、社区、某个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500人以上;

③某个区、社区、某个行业(产业)的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40%;

④单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200人以上失业;

对虽然未达到上述级别,但因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确需裁员1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经工会主席或者职工代表签名的裁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委等部门备案。裁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及债务。

九、预警报告

当严重失业问题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对Ⅲ级(较重)预警要在24小时内向市应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对Ⅱ级(较重)预警要在12小时内向市应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对Ⅰ级(特别严重)和Ⅱ级(严重)预警要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Ⅰ级(特别严重)预警信息响应: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市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指挥,研究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Ⅱ级(严重)预警信息响应: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Ⅲ级(较重)预警信息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应急措施

1.根据失业程度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分别对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进行重大、较大或适当的调整。

2.认真做好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在同一区域、同一时间实施关停破产的企业过于集中。

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一定程序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轮流上岗、组织实施待岗转岗培训等多种方式,防范较大规模失业的风险。

4.要把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城建、园林、绿化、交通协管、小区治安、小区物业、家政服务、托老、托幼、机关后勤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纳入统筹管理,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

5.财政部门要确保处置严重失业问题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金,其中符合条件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列支;用于解决严重失业问题中人员安置和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等所需的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调剂解决。

6.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7.对集中产生的大量失业人员,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指导其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的条件选择职业。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要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扶持再就业项目,认真执行空岗报告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鼓励和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通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全面掌握失业人员状况的基础上,从人力资源市场现有用工需求中选择匹配的岗位或有针对性地选择缺工企业,与关停破产或裁员企业进行岗位对接,并及时向招工企业兑现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9.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引导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调整培训专业(工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的作用,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扶持其成功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十一、应急结束

1.严重失业问题经应急处置后新增失业人数趋于平稳,城镇登记失业率(或行业、企业生产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失业应急工作基本完成,应急工作即告结束。

2.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结束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

3.失业应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

十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预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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