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行文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行文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金政办发〔2014〕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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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行文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4〕84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为了切实改进文风,推进公文处理规范化,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部门向下级机关行文的函》(甘政办函〔2014〕4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行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向下(上)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有关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必要时可以与其他同级机关联合行文。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除办公室外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属于部门、单位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文时,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单位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按照规定纠正或者撤销。
五、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应当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行文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除计划单列镇和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外,各乡镇、各企业均通过归口部门、单位上报文件,不得向市政府直接行文。
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文件传输实行双轨制(同时报送纸制、电子版)运行,电子版文件按省政府电子公文传输暨会议通知报名系统要求报送。2015年1月1日后,市政府不再受理县、区政府上报的纸制文件。市直各部门、单位也要做好无纸化办公各项准备工作,待全市无纸化办公系统调试成功后,一并启用。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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