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15〕181号
颁布日期:2015-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5〕6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利于摸清全市农业资源状况,进一步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有利于推动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此,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安排部署到位、组织协调到位,确保全市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酒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三)积极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两员”选调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确保普查经费。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附件:酒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附件;酒泉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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