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5-2016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5-2016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2015-2016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酒泉市2015-2016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做好2015-2016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酒泉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秋冬季节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针对冬季污染特点,突出减排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协同联动联防,下移监管重心,动员全民参与,舆论跟进宣传,严格奖惩机制,解决一线问题,通过分时段、有侧重地严管、严查、严惩、严考等严格防控措施,确保今冬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冬防特别管控措施,确保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1%(260天)以上,不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中度以上污染天气;城区PM10年均浓度较上年度下降5.5%,PM2.5、SO2、NO2、CO、O3五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重污染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一是由市环保局负责,10月1日起对市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涉气企业实行驻厂看、专业查、在线控、随机测,重点对企业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企业伪造工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数据。

二是整合在线数据监控平台和视频监视平台,开展24小时在线监控,主要在线检查企业工况运行、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排放口实时排放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指示驻场人员现场核实并下达执法文书,督促立即整改。

三是定期对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随机采样进行在线数据有效性审核,凡发现随机采样监测数据与在线数据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一律视同企业伪造数据,在对企业进行高限处罚、媒体曝光的同时,对其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等行政措施。

四是对市属污染排放强度较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或对其部分生产设施实施停产,同时每周对停产企业进行跟踪督察和随机暗访检查,防止企业违规复产。其他企业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督查。

(二)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一是严管建筑施工扬尘。由市建设局负责,自10月1日起,对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实行24小时驻场监察,现场监督落实降尘抑尘措施,督促建筑工程严格按照《酒泉市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标准》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对未完全落实抑尘措施要求的工地一律立即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限一律至2016年3月31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审批和监管,联合市交警支队开展卡口检查,遏制渣土车辆遗撒现象;对现有裸露土壤覆盖物进行清查,凡老旧和破损的覆盖物一律监督施工方进行更换。对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要及时移交并开展环卫保洁作业,未移交前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环卫部门开展卫生保洁工作。

二是严管裸露土地扬尘。由市国土、建设、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于11月10日前对市区裸露土地进行清理,对城区内及近郊区裸地必须实施喷洒造壳剂、绿网覆盖等技术,防止风蚀起尘和人为扰动起尘。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管控,10月30日前对未落实湿法或封闭拆迁的工地一律予以重罚并督促立即整改。

三是综合整治道路扬尘污染。市建设、交通、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据各自管辖范围,对城区所有破损路面进行维修,确保11月10日前市区内所有已完工的开挖路面全部回填铺油,并对破损路面及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减少车辆通行扬尘。城区环卫部门负责,强化道路抑尘保洁措施,落实全天保洁保湿要求,雨(雪)后立即开展道路清淤(雪)工作。实施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购道路清洗、洗扫、喷雾车辆,市区主干道每天须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和洗扫,次干道每两天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并开展道路洒水压尘(监测点1公里范围内道路洒水频次不少于10次),做到全时段保洁保湿。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河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由市公安、建设、交通、城市执法局联合形成专项督察小组,严控道路运输扬尘,确保运输车辆遮盖密闭物料和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查处不符合规定和轮胎带泥的车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做好违规车辆拦停、查处等相关工作。

四是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肃州区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场所禁止使用燃煤炉灶,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减少餐饮油烟污染。10月20日前制定并落实《肃州区整治露天烧烤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严禁在沿街门店外进行露天烧烤和违规占道经营等。市食药、公安、工商、环保、城市执法部门联合进行定期不定期督察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烧烤经营业户,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是开展焚烧垃圾、秸秆整治。由市农牧局牵头,肃州区政府负责,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和荒草禁烧责任体系,落实网格包抓机制,实行严防严控,全面落实农作物秸秆和荒草禁烧制度,遏制"污染围城"现象蔓延。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城区垃圾、落叶及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全面落实农作物秸秆及农作物收割残留物田间焚烧和荒草禁烧制度,杜绝城区焚烧垃圾和枯枝败叶的行为。

六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牵头,肃州区政府负责,10月30日前制定肃州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规定,市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禁燃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执法活动,禁止在城区范围内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煤小锅炉整治

一是整治淘汰燃煤小锅炉。肃州区政府负责,10月30日前对城区内现役10T/h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实施提标改造,严格执行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13271-2014),制定实施《肃州区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对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立式常压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

二是加快锅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市环保、发改、工信、质监部门负责,实施燃煤锅炉准入控制,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鼓励新建项目使用新型工业高效煤粉锅炉,已建成10蒸吨/小时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对照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措施,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对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或并网等措施,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

(四)加强煤炭治理管理

积极开展煤炭市场专项整治。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能源、质监、环保、商务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煤粉和民用无烟型煤标准,建立可供证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煤采购使用台账。质监部门要加强用煤煤质抽检,对煤炭销售单位煤质进行严管严控,严禁销售和使用硫份超过0.8%、灰份超过15%的煤炭。肃州区政府要建立完善辖区燃煤采购使用台账,对城区煤炭销售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取缔无证经营的煤炭经营摊点,对堆煤场全部进行封闭管理,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进一步遏制扬尘污染,加快建设一级煤炭市场和二级销售网点,城区内重点涉气企业工业动力用煤一律采取铁路运输和煤炭专营市场补给方式解决工业动力用煤,禁止市区汽车运送工业动力用煤,确保大、中型电厂“冬防”期间使用优质工业动力煤(灰分含量小于15%,硫分含量小于0.7%,热值大于5000大卡/千克),在深度治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压减燃煤电厂冬季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肃州区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控职能,对网格覆盖范围内扬尘、燃煤、垃圾焚烧等低空污染源进行全面监控。

(五)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

一是由市公安局牵头,联合交通、建设等部门,制定大型货运机动车、渣土车、商砼车等特殊车辆及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限行规定,划定限行区域和路线,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在城区出入口及主干道设置卡口、引导标识,引导大型货运机动车、渣土车、商砼车等特殊车辆在限定区域和道路行驶。

二是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在城区主要入口及地段依法采取措施对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按限行规定进行查处,严禁除特种车辆以外的“黄标车”在主城区行驶。

三是进一步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市、区两级联动,10月30日前集中对市区加油站及周边各种施工工地的施工机械使用油品情况开展大检查,凡使用劣质柴油、汽油的,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扣押封存,并倒查来源,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劣质柴油、汽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年底前完成国四柴油上市工作。

四是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力度,由市交通局负责,市交警支队、环保局配合,严格贯彻落实《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确保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一是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沙尘天气预警,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启动沙尘天气预案,城区所有土方作业工地一律实行紧急停工措施,并对工地内裸地、土堆等进行遮挡覆盖,并对工地内部进行不间断洒水抑尘。城区环卫部门在气温允许的情况下,洒水车辆全部上路进行洒水增湿作业,在沙尘结束后立即组织吸尘保洁车辆上路开展吸尘作业。

二是遇大气重污染天气等需启动应急预案时,根据预警等级,由市工信委、市环保局按照应急预案对市区重点涉气企业实行临时紧急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的“四限”措施,“四限”标准依据当前空气质量情况确定。市属企业由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其他企业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化示范点

肃州区政府负责,积极开展治污示范区建设。10月20日前确立2户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酒泉市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标准》和《建设工程施工文明规定》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逐步辐射到整个城区;坚决做到“三无一禁”,即无工业燃煤、无裸地、无堆场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区内生活垃圾堆存点开展填埋、转运等集中治理和经常性巡查,防止自燃和人为点燃。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市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行政府季度调度和冬季采暖期调度会议制度,完善各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目标范围内,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肃州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肃州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其他各牵头和配合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治理措施到位。具体实施方案于10月25日前报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保障。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污染治理和锅炉淘汰整治项目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为主,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三)政策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节能环保投融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购置及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给予资金优先支持。并督促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四)工作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列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部门方案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实行月检查分析和报告制度,对责任单位整治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向牵头和配合单位发出黄牌警告;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启动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年度考核结果将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五)舆论宣传保障。在相关网站及主要媒体,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公示新建项目环评,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积极开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国家生态乡镇、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使群众主动参与到市区大气污染整治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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